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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经济开发区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公开宣判

4月10日上午,我院提起公诉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丛某某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首要分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邹某某、刘某某作为集团成员,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并依法没收作案工具。

法院判决认定: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丛某某纠集被告人邹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及林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社会闲散人员,以高利借贷之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丛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邹某某、刘某某为组织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在追讨高利贷债务中采用殴打、辱骂、恐吓、喷油漆、堵锁眼、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向被害人及其亲属施压,逼迫其还款或敲诈其钱财。期间,共实施寻衅滋事违法行为7起、敲诈勒索罪1起、非法拘禁罪1起。涉案区域及威海市环翠区、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文登区,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办案组通过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召开办案协调会等方式积极引导侦查取证,确保定罪量刑相关证据得以及时的调取与固定,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有效保证了案件质量,案件顺利作出有罪判决,当庭宣判时四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伏法,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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