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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直教育系统基本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教字〔2019〕2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威海市市直教育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教育局

2019年2月12日  

 

威海市市直教育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教育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市直学校基本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市直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学校投资规模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投资规模3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执行《威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直学校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威财教字〔2017〕6号)。

投资规模超过300万元的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管理。

第三条  学校建设项目资金安排应当坚持规划先行、量入为出、保障重点、控制风险、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学校、代建单位委托负责制。其中:

(一)市教育局是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编制项目规划、申报政府投资计划、申请立项批复、组织实施等。

(二)项目学校是使用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论证报送建设项目计划,协助市教育局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三)代建单位是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工程手续办理、招投标管理、现场管理、质量管理、造价管理、工期管理,履行代建委托合同。

第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实施台账化管理。市教育局、项目学校和代建单位按照工作分工,分别制定工作目标清晰、时间节点准确、工作记录详实的建设项目管理台账。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实行驻场管理制度。市直学校要安排1名分管领导和1名工作人员,组成市直教育系统驻场管理人员队伍。

驻场管理人员由市教育局统一管理,主要负责配合代建单位开展本单位项目的现场管理,并及时向市教育局报告工程实施情况。因工作需要,经市教育局主要领导批准,可跨单位调配驻场管理人员。

 

第二章  项目决策和审批管理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备选库管理制度。项目学校要编制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3-5年建设项目计划。由市教育局相关科室和外聘专家组成评审工作组,对各学校中长期建设项目计划进行评审,并提出审核意见。通过审核的项目,由市教育局报市发展改革委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管理。

学校制定项目计划时应编制《项目建议书》,要充分考虑功能、标准和资金等方面的需求,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效益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同时设置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

第八条  经批准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的建设项目,学校要于每年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实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市教育局论证。每年9月底前,市教育局将通过论证且由局党委会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分别提报市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和财政局申请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重点城建项目和年度预算。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服务单位由市教育局统一招标确定。项目学校具体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的技术、工程、安全和经济,及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项目学校逾期未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视同主动放弃拟建项目。

第九条  经批准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由市教育局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未取得项目审批文件的,不得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育局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与政府投资计划中的投资匡算差额达到20%以上或超过500万元的。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规模与政府投资计划中的建设规模差额超过10%以上的。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自取得审批文件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由市教育局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

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的,项目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建设项目应在审批文件规定的建设期内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由市教育局向市住建局提出代建申请,经批准后,通过招标确定代建单位。代建单位要建立完善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明确签证、变更、付款等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取得立项审批文件后,由代建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概算,经项目学校审核确认后,分别报送相关主管部门批复。

项目学校要全程参与设计工作。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工程招标和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编制、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项目选址发生变更的。

(二)初步设计方案总建设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规模10%以上的。

(三)项目概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项目投资估算差额达到10%以上的。

(四)项目投资额调整超过500万元以上的。

(五)项目主要建筑物等级、结构、用途、技术方案、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变化的。

第十五条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由代建单位负责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成果报送市财政局编制项目预算;市审计局跟踪审计项目,由代建单位组织编制项目预算,报市审计局审核。

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项目预算,或市审计局审定的项目预算,由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三章  项目组织和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建设工期应当遵守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压缩。

工程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应当符合招标投标事项核准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等依法实行招标,并订立合同。严禁同体设计、施工和监理。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等,由项目学校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方案,经市教育局审核后,实行政府采购。

各类招标和采购活动,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接受驻场监管。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资源管理、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建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制度。

代建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合同签订、基础开挖、设备和材料采购、隐蔽工程验收、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应及时报告市教育局,并报送市财政局或审计局备案。

变更施工材料、变更清单内容和增加施工内容的费用超过单项合同价格10%或1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在本工程其他项目中做相应调减,且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因不可抗力影响需紧急抢险造成变更或工程量增加的,需经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驻场管理人员共同确认后方可实施,要留存充分反映现场情况的影像资料,并通过现场签证的方式确认工程量,并按程序上报,不得事后补签。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代建单位和驻场管理人员要共同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资金应依法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

(一)市教育局与代建单位设立共管银行账户,实行专户核算,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建设项目实行月付款制度,代建单位负责依据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编制月付款计划,由市教育局到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并存入共管账户管理。

(三)施工单位负责提出付款申请,监理单位、代建单位、驻场管理人员和市教育局按流程审批,代建单位负责支付记账。

(四)设备采购资金按采购执行进度付款。项目学校负责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并转给项目学校执行采购。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当组织项目学校、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代建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全部专项验收完成后,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履行先审核、后批复的程序。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经市教育局初审后,报送市财政局评审或审计局审计,否则不得办理竣工决算和资金清算。

第二十五条  市教育局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或调账、资产移交,接收资产的项目学校应当依法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全程接受相关机构对建设和管理程序、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资金安全等方面的审计稽察。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市教育局组织项目学校和代建单位对项目资金筹集使用、项目管理、投资控制、工程质量以及投入运营效果、可持续影响等进行绩效自评,跨年度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实施情况或政府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二十八条  市直教育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廉政规定,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管理,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一)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表示默认,对有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定不执行或不予落实,对群众或舆论反映的突出问题拖延不决、不予答复。

(二)以工期紧迫和保密等各种借口,明示或暗示相关单位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违规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

(三)违反招标管理规定,同意、授意或默许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随意提高或降低投标人入围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四)违反规定将应该纳入招标范围的分项工程,以直接分包等形式发包给其他承包商;擅自突破现行政策规定,以技术复杂或其他理由,随意变更招标方式。

(五)违反规定指定投标人,或制定有利于特定投标人入围条件的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向投标人泄露或暗示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投标人等相关信息;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打招呼,在评标过程中对特定的投标人进行关照等。

(六)违规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中代理、代建、咨询机构的选择;支持、授意、默许、串通或放纵投标人、中介机构进行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中标;违反规定担任或指定评标专家,或通过诱导评标专家操控评标结果,或以监督为名干扰依法进行的评标活动;违规干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标底、合理价、投标报价限值的编制。

(七)以打招呼、说情、暗示等方式,要求或通过设置不合理的条件迫使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指定物资设备、建筑材料及构配件的生产商、供应商或服务商;对依法应当实施政府采购的物资未实行政府采购。

(八)暗示、默许或同意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与中标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要求有关部门不履行合同或违反承包合同规定,影响工程建设实施。

(九)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变更设计图纸,增加施工现场签证,造成工程项目“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增加工程投资。

(十)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结算活动,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竣工结算;对工程结算审计工作施加不当影响,干扰独立审计或纵容、默许承包商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以拖延竣工验收和结算为借口,采取不正当手段抬高工程造价。

(十一)对不符合预算要求或者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项目拨付资金;截留、骗取建设资金,或者违规使用和挪用建设资金;随意扩大工程项目支出范围或在工程项目中开支、报销与建设项目无关的费用。

(十二)违规插手干预相关部门对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严重失实。

(十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说情、批示、打招呼、暗示或强迫命令等形式,干扰、妨碍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投标人、承包商、供货商的实名举报及反映的问题,压案不查或阻挠办案。

(十四)利用职权违规为自己、亲友、身边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投标当事人和承包商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参与其他可能影响工程项目管理的活动。

(十五)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市直教育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信息公开。市教育局项目责任人、项目学校驻场管理负责人,以及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市教育局和项目学校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举报。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2月15日。

WHCR—2019—009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