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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公告内容
草案内容
背景介绍
公开意见及建议

    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公共供水用水安全,促进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威海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19年3月15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荣成市水利局。

    电话:0631-7572921

    传真:0631-7572921


    荣成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公共供水用水安全,促进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威海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农村公共供水负总责。

    第三条  市水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行业主管部门,成立专职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规划、指导与监管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卫健、环保、城建、农业农村、交通、自然资源、检验检测、审计、编办、税务、电力、水务集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监督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落实减免政策,核准农村公共供水水价;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资金,落实农村用水水价减免政策;

    市卫健局负责水质监测上报;

    市环保局负责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城建局负责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等三区城控区行政村和城市管网延伸农村供水保障;负责管网施工涉及的绿化带占用及恢复,免办相关手续、免征相关费用。

    市自然资源局划定三区城控区范围,制定并落实农村饮水安全方面相关优惠政策;

    市检验检测中心负责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工程管网穿路的协调工作,免办相关手续,免征相关费用;

    市审计部门负责加强资金审计;

    市编办负责设置水利部门专职管理机构;

    税务、电力和水务集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方面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全市农村供水发展规划由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整合供水资源和供水设施,优先建设规模化供水工程和城镇自来水管网延伸工程。规模化供水覆盖范围内的村庄将大管网作为解决水量水质问题的首要途径。

    第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

    农村规模化供水管网延伸工程、水处理设备配套工程、贫困村饮水工程由市财政投入资金建设;单村供水村庄新建机井按200元/m补助,但补助不超过5万元;新建大口井按大口井造价的50%补助,但补助不超过10万元;村内管网重建改造按600元/户补助,但补助不超过50万元;户内水表改为户外集中水表按300元/户补助;新建、改建、扩建农村规模化水厂工程按工程造价的50%补助,但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贫困户通水工程由镇街自筹资金解决。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

    不收取水费或实质未收取水费的村庄,不享受政府各项扶持政策。规模化供水覆盖范围内的村庄不享受新建水源和配套水处理设备政策。

    第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实行自愿申报、分级审查、统一规划。

    镇街管辖的镇级水厂、单村水源、单村管网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由镇街组织并审查;市水务集团管辖的农村规模化水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由市水务集团组织并审查;农村规模化供水管网延伸工程和水处理设备配套工程由市水利部门组织并审查。

    下年度实施的项目于本年度9月底前完成审查,市水利部门统一规划,市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水源水质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不合格且不宜更换的水源,必须进行水质消毒或净化处理。

    第七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设计、管材、水表、水处理设备由市水利部门统一招标采购,施工、监理由镇街或市水务集团组织实施。

    第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完工后,分别由审查部门组织验收工作,在工程验收合格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市水利部门备案。

    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镇街成立农村公共供水服务组织,与市水务集团分别负责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

    已接入市水务集团管网并开通使用的村庄,由水务集团管理到户;已接入市水务集团管网但未开通使用的村庄,由镇街农村公共供水服务组织和村集体管理到户,开通使用后移交水务集团管理到户。

    镇级水厂管网覆盖村和单村供水的村庄,由镇街农村公共供水服务组织与村集体管理到户。

    第十条  市镇两级共同筹集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基金。各镇街和市水务集团分别组织所管辖的水厂按上年农村居民供水水费收入10%、各镇街组织辖区内农村居民按每户每年10元、市财政按每年300万元,共同筹资设立维修基金。

    市财政、水利部门从管理、运行、水质等方面对农村公共供水管理运行工作进行评估,将维修基金拨付给各镇街和市水务集团。其中,本年度维修基金总额的60%按筹资比例拨付给各镇街和市水务集团,其余40%根据评估结果对各镇街和市水务集团进行奖励。

    各镇街和市水务集团设立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基金专用账户,专账管理。维修基金专项用于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改造,重点用于蓄水池、机泵、水处理、压力罐等供水设施的维修改造。

    第十一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属于村居日常事务管理范畴,纳入农村“四职”干部考核管理,与工资挂钩。

    第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供水水价由市发改部门核准。

    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联村供水工程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供水水价确定后,市发改部门向社会公示。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水量,经水利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和污水处理费用。

    非城控村接入市镇自来水管网不收取设施配套费。

    农村低保户、贫困户用水享受水费定量减免优惠政策,每月每户减免数量为3立方米,减免费用由镇(街)或村委负担。

    第十五条  市环保部门会同市水利、自然资源、卫健、城建等有关部门提出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市环保部门组织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市卫健、环保和水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

    第十七条  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供水单位要建立水质化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标准的上岗工作。

    供水单位应当根据供水条件和供水特点制定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市水利、卫健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作列入各镇街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由市水利部门统一组织考核。

    第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负责农村供水管理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水利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公共供水用水安全,促进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威海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截止到2019年3月15日收到有关意见与建议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