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法规文件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7XJ/2019-00994 发布单位: 民政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19-03-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民发〔2019〕24号

威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政府办公室
时间: 18:54
点击次数: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加强我市养老机构的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服务管理,改善养老服务环境,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专项行动要求,结合山东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DB37/T 2719-2015评定有关行业标准,起草了《关于做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对今后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标准和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适用范围。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分五个等级,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备案,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或指导的养老机构。

  (二)确定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程序。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由市、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市级民政部门负责评定三至五等级(含三等级),二等级以下由各区市民政部门评定。市级定于每年5-6月份集中组织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三)规定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经费及奖补标准。自愿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所需的评定费用全部由养老机构承担。养老机构评定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经评定,结果为三等级、四等级、五等级的,在有效期内,市级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补助,所需资金由市级福彩公益金负担。

  (四)制定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规定。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有效期满应当重新申请评定。颁发等级评定证书之日起第二年,可申请较高等级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评定结果较初次评定提高的,按照奖励补贴标准进行补差。经评定后颁发相应评定证书和牌匾,收回原评定证书和牌匾。获得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将牌匾悬挂于服务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各级民政部门和社会监督。各等级有效期满而不继续申请的,收回原评定证书和牌匾。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