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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651U/2019-04289 发布单位: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19-12-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关于《威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解读

来源: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时间: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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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9年11月19日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发展的见证,是历史文脉的组成部分,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市现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8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114项。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活生产方式的变化,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问题。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我市优秀传统文化,市政府将《威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列为今年政府规章完成项目。市文化和旅游局作为起草责任部门,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草案送审稿。我局对送审稿依法进行了审查,听取了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行政立法联系点、市政府法律顾问、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进行了多次论证和修改完善。

办法以精细化管理和保护非物质文化为出发点,从制度层面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和动态管理提供支撑。办法共三十条,主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补充和明确。需要说明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制。明确规范的管理体制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和保障。办法一是明确了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的职责,包括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财政预算,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协调机制,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记忆名录等。二是明确了部门职责,规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建立数据库和数字化保护平台,建立专家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估等。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级保护。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保护工作的范围和领域将不断扩大。为突出重点,理清层级,更加全面、科学、有效实施保护,办法提出分级保护,对不同层级名录实行不同的保护措施:一是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实行重点保护,编制专项保护规划,配套专项扶持资金,设立专题展示、传习场所或者博物馆,为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并对其授徒传艺给予补贴;二是对省级代表性项目设立专题展示、传习场所或者博物馆,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三是对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制定保护传承方案。

(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丰富性及各项目的自身特质和生存状态的差异性,决定了在保护工作中要注重因类制宜,实施不同的保护措施。办法根据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存续状态和发展现状,提出分类保护。一是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二是对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记忆性保护;三是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商品或者服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

(四)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文化,以人为载体,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得以传承,并在传播中延续和发展。办法对非物质遗产的传承和利用作出了补充、细化规定,一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和利用活动的,应当取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资格。二是建立数据库和数字化保护系统平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传播和保护。三是支持老字号企业挖掘传统技艺的文化内涵,将有保护价值的传统技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四是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文化内涵以及自然演变进程,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以歪曲、贬损等不正当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参与。社会参与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保护。一是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研究、展示、传承、收藏、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二是鼓励和支持学校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建立教学和研究基地、纳入地方课程以及校本课程等。三是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公益性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根据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存续状态和发展现状,提出三种分类保护措施。一实施抢救性保护。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通过记录、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制定抢救保护方案,安排保护资金及传习、展示、展演场地;为常随学员学艺提供适当补贴等方式进行保护。二实施记忆性保护。对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记忆名录,实施记忆性保护。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列入记忆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形成系统完整的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建立数据库、档案库。三实施生产性保护。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商品或者服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有关部门应当在场所、资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实行生产性保护,应当保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不得改变其核心技艺。支持老字号企业挖掘传统技艺的文化内涵,对老字号企业在生产和经营中应用的有保护价值的传统技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

下一步我们积极贯彻落实《威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坚持“见人见物见生活”的工作理念,进一步推动我市非遗保护工作走向深入。一是充分发挥市、县、镇各级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充分利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月”等,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工艺展演、体验、传习、讲座、培训、民俗等各类活动,丰富民众文化生活,增强社会认同,营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围绕非遗生产性保护工作、传统工艺振兴工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高等院校的科研合作,推进威海市非遗生产性保护创意化、科学化发展,推出一批高水平学术成果,培育一批典型项目,形成一批创意品牌。三是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瞄准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等大型节展活动,通过多种渠道,组织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业者、企业和行业组织代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研究与合作。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与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先进地区开展广泛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扩大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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