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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10J-DSJ/2019-03821 发布单位: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19-1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关于完善参保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治疗医疗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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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

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鉴定患“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非胰岛素治疗)以及已享受“两病”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居民。

(二)保障范围。

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两病”及合并其他普通门诊慢性病,发生的合规用药和相关检查的医疗费用,统一按调整的医疗保障机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待遇标准。                                                                        

“两病”居民纳入保障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不同缴费档次和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予以支付: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1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支付比例为60%,一个医疗年度内,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500元;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已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内的免费项目,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另行收费。居民门诊治疗“两病”的医疗费用与合并其他普通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二、经办管理

参保居民可选择就近定点医疗机构随时申请“两病”门诊待遇,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审核一次,经鉴定符合条件的,自办结后次日享受待遇。“两病”患者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年度内不予变更,确需由一级医疗机构变更到二、三级医疗机构的,需补齐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

三、医疗资格准入标准

高血压

(一)参考条件。

1.非同日3次测量血压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

2.一直使用药物治疗,门诊或住院病历中具有三次以上高血压病诊断及用药记录。

(二)准入标准:符合参考条件一条。

糖尿病患者非胰岛素治疗

(一)参考条件。

1.空腹血糖≥7.0mmol/L。

2.随机血糖≥11.1mmol/L。

3.一直使用药物治疗,门诊或住院病历中具有糖尿病诊断及用药记录。

(二)准入标准:符合参考条件一条。


政策解读人

联系人:待遇保障科 郑永威

联系电话:0631-5861296

相关文件:关于完善参保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治疗医疗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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