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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医药管理
  • 发文机关: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19-0350033
  • 成文日期:2019-11-22
  • 公开发布日期:2019-11-22
  • 发文字号:威医保发〔2019〕61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19-12-10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2023-09-01
  • 文件失效时间:2023-09-01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取消耗材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威医保发〔2019〕61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89号)、《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19〕88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完善补偿机制,促进我市医疗保障和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取消耗材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耗材加成政策

全面取消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所有允许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以实际购进价格“零差率”销售。以成本形式打包计入医疗服务价格的医用耗材,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在实际购进价格之外接受经营者给予的价格折扣或其他形式的折扣。

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补偿机制

为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完善补偿机制,此次同步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新增部分“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同时,对六岁以下儿童口腔治疗项目价格加收不超过20%,具体情况详见附件。本次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是按照有关规定,对《威海市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威价发〔2017〕81号)、《关于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威价发〔2018〕120号)进行的补充和完善。调整收费标准的医疗服务项目属于普通医疗项目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按医院级别执行相应的医疗保险政策。

财政部门根据医用耗材取消加成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疗机构收支运行情况,以及相关绩效指标的考核结果,按照综合预算原则,落实好公立医疗机构财政投入政策,对改革后合理收入下降较大的机构给予适当财政补助。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医院内部管理,通过分类集中采购、加强成本核算、规范合理使用等方式降低成本。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完善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全面落实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住院费用清单等制度,提高价格透明度,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各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价格改革的意义和政策措施,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关切。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应对,有效化解,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群众得到实惠。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附件:威海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修订情况表.pdf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