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法规文件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96D/2019-03719 发布单位: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19-11-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2022-09-17 文号:

《威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时间: 14:22
点击次数: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 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和《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威发〔2016〕19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18〕20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快确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19〕91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威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威科字〔2019〕67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15条,继续保留了《威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威财教〔2017〕8号)“省、市级及以下财政共同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模式,优化了有关条款,主要内容有:

(一)资金来源。确定补助资金由省级、市级及以下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其中,省级财政补助50%、市级财政补助25%、县级财政补助25%;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省级财政补助60%、市级财政补助25%、县级财政补助15%。

(二)补助条件。明确受补助企业须在威海市境内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且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已申报享受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同时,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三)补助标准。确定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按1万元补助。

(四)补助流程和资金拨付。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市科技局将省科技厅统一测算后的企业研发补助额度反馈给各区市(开发区)科技部门;各区市(开发区)科技部门参考反馈的相关信息组织企业填报补助申请表,并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对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核定省级和市级及以下分别补助金额,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税务局对区市(开发区)提报的补助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提出市级补助方案,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税务局对市级提报的补助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提出省级补助方案,在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省科技厅下达省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省财政厅及时下达省级补助资金。各区市(开发区)在市级补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将省、市级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同时根据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按约定补助比例下达区市(开发区)级补助资金。

(五)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根据省级统一安排部署,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作为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六)责任追究。明确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补助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期起实施。

三、政策亮点

(一)放宽了对补助企业的条件要求。为减少“繁文缛节”,简化企业申报材料,在受补助企业须满足的条件方面,不再要求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二)优化了企业补助标准。为加大对科技型小微的支持力度,调动小微企业研发投入的积极性,确定单个企业年度按补助标准计算补助额度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助。

(三)增加了省级财政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补助分担比例。为增加省级财政对41个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的财力补助,增强县乡保障能力,对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财政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补助分担比例,由原来的50%上调到60%,市级补助比例占25%,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补助比例占15%。

(四)增加了信息反馈环节,将信息审核工作前移。为实现政策应享尽享,同时减轻基层科技部门审核工作量,增加了信息反馈环节,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省税务局负责将企业研究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情况等基础信息反馈省科技厅,省科技厅负责对上述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并对企业研发补助额度进行统一测算后反馈给各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将省科技厅统一测算后的企业研发补助额度反馈给各区市(开发区)科技部门。各区市(开发区)科技部门有针对性的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