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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威海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公告内容
草案内容
背景介绍
公开意见及建议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威海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批复》(鲁财综〔2012〕146号)的有关规定,我委会同财政部门拟对威海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有关事项进行重新明确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所提意见请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20191031日前反馈至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通讯地址:威海市高山街70号104室威海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邮编:264200);

    联系电话:5231419;传真:5231737。

    联系邮箱:sfgl@wh.shandong.cn

    附件:1. 关于明确威海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3.制定依据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0月21日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明确威海市养犬管理服务费

    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威海市公安局,各区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南海新区产业科技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威海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批复》(鲁财综〔2012〕14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和对象。在威海市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每年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重点管理区及费用减免范围按《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第一年为每只犬400元,以后每年每只犬200元。办理犬只免疫、登记时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三、收费性质和管理方式。养犬管理服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四、征缴程序。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公安部门统一征收,并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国库。

    五、收费使用和监管。养犬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养犬登记、犬只免疫及管理服务等相关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养犬管理服务费的用途,不得截留、挪用养犬管理服务费。公安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征收养犬管理服务费,并做好收费公示,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威海市物价局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威海市区养犬管理服务费标准的通知》(威价发〔2013〕1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明确威海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9年9月,市政府公布《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66号),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每年应当依法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明确了养犬管理服务费减免范围。根据《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我委会同财政部门对养犬管理服务费政策进行重新明确,此次明确养犬管理服务费,总体原则是按照《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调整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征缴程序、使用管理等都保持不变。

    二、主要内容

    (一)收费区域按照《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保持不变。在威海市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每年应当依法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为第一年为每只犬400元,以后每年每只犬200元。办理犬只免疫、登记时不再收取其他费用。重点管理区及费用减免范围按《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的使用范围。养犬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养犬登记证、号牌、犬只免疫及管理服务的相关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养犬管理服务费的用途,不得截留、挪用养犬管理服务费。

    (三)收费性质及收费单位公示工作。养犬管理服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公安部门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3:

    政策依据

     

    1、《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每年应当依法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2、《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威海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批复>》(鲁财综[2012]146号):同意威海市自2013年1月1日起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委托原威海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关于明确威海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根据《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威海市发展改革委于2019年10月21日起,通过威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布了《关于明确威海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截至10月31日,社会各界通过邮箱、电话等方式反馈意见6条。我们对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有市民建议养犬服务费免除已进行狂犬免疫的登记犬只的相关费用,明确列出管理服务费的相关条目。对此我们予以采纳。鉴于有资质的经营单位均可注射狂犬病疫苗,且疫苗的品种、规格、价格不一,本着公平、合理、便民的原则,将狂犬病免疫费从养犬管理服务费中扣除并相应下调收费标准,第一年为每只犬350元,以后每年每只犬150元。同时明确,养犬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信息登记、电子标识植入、犬牌、管理服务等相关支出。

    有市民建议养犬管理服务费一次性征收,此后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对此我们不予采纳。《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威海市政府令第66号)规定,在威海市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每年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而且除第一年进行信息登记、电子标识植入、办理养犬证和犬牌外,以后每年仍需要进行信息变更登记、补办养犬证、犬牌,每年都需信息系统维护及其他养犬管理服务等

    另外对于有些市民提出的建立宠物公园、修改大型犬的标准等方面问题的建议,我们将转有关部门。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