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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CR—2018—0110003

 

威海市财政

威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试点财政奖补资金操作办法》的通知

威财企〔2018〕9号

 

各区市财政局、安监局,国家级开发区安监处,南海新区安监办: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中的引导、扶持作用,切实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字〔20184)、《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174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1712)等要求,我们制定了《威海市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财政奖补资金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64

 

 

威海市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

财政奖补资金操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扶持作用和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字〔20184)、《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174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1712)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对从业人员、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经济赔偿的责任保险。不包括企业为高危作业人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奖补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区市投入为主,省市投入为辅,市级所需资金从年度预算预留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和化工行业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方面的资金。

第五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财政激励引导、市场机制运作,省级统筹规划、市县主导实施,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简便高效”原则。

第六条  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市财政局牵头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及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企业参保,研究提出全市资金分配方案,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对区市安监部门保费补贴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试点期间,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合作保险机构目录中选择承保机构。

第八条  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可从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二章  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奖补资金支持范围为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业向合作保险机构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2017年度已经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条  市级财政实行综合奖补,区市财政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统筹使用奖补资金,一般采取保费补贴方式。

第十一条  保费补贴实行退坡机制,补贴比例逐步降低,单个企业每个保险期内享受的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17年不超过投保保费总额的50%2018年不超过40%2019年不超过30%2020()以后不再补贴。

第十二条  保费补贴实行“先买后补、先保先得,总额控制、额满即止”,如有结余,可按预算管理办法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财政部门应定期公告保费补贴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保费补贴一般由合作保险机构在企业购买保险时直接抵扣。合作保险机构每半年统一向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保费补贴资金,经各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各区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财政支出审批流程拨付合作保险机构。发生亡人责任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取消下一年度补贴资格。

第十四条  市级安监部门统筹考虑各区市试点行业特别是化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覆盖面、投保额、投保企业数量、工作考核情况、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依据年度预算规模和考核测评结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经分管市长签字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支出,严格执行相关预算资金管理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监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套取、冒领财政奖补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从财政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费、管理费或奖励费等各类费用,不得将奖补资金用于平衡地方财力。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有关合作保险机构要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及保费资金真实入账,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审计、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合作保险机构存在虚假承保、虚假理赔、套取承保理赔费用、虚假保险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律取消其合作承办资格,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于合作保险机构串通投保企业进行的虚假承保业务,由合作保险机构负责向企业追回财政已支付的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并退回财政指定账户。

 

第四章    

 

第十八条  各区市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64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