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CR—2018—0320001
威食药监发〔2018〕26号
国家级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威海市国家级开发区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国家级功能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方案》(鲁食药监法〔2018〕21号)、《威海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威事监办字〔2018〕1号),为规范威海市国家级开发区小餐饮备案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第三条 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四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国家级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餐饮备案管理指导。国家级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实施行政区域内小餐饮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级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本部门网站或备案受理场所公开备案程序、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备案格式文本和填报式样等,方便申请人查询。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六条 小餐饮申请备案,应当向所在地国家级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负责人(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五)餐饮单位照片(厨房全景照片1张、保洁柜1张、独立的餐具清洗池1张、独立的食品原料清洗池1张。各类设施需要标签标明用途。)
第七条 国家级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小餐饮备案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符合条件给予备案的应当当场制作并发放小餐饮备案信息公示卡(以下简称公示卡)并加盖国家级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公章,并于15日内将备案信息在备案机关办公场所和官方网站公示。公示卡签署日期为备案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3年。
第三章 公示卡的管理
第九条 公示卡应当载明小餐饮名称、负责人(业主)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工商注册登记号、公示卡编号、经营地址、经营品种或者项目、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发卡机关、发卡日期等。
第十条 公示卡编号由“小餐饮C”和9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 2位设区的市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5位顺序码。
第十一条 公示卡样式、规格、背景颜色统一为省局制定的小餐饮登记证样式、规格和背景颜色。国家级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公示卡的印制、打印和发放等管理工作。发放公示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公示卡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十二条 小餐饮备案延续或者小餐饮的经营负责人、地址、经营项目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办理备案。公示卡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发。补发的公示卡编号及备案信息不变。小餐饮备案延续、变更、补办时按第六条要求提交材料。
因违法行为应当注销公示卡的,由原备案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国家级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实施小餐饮登记改备案后,要本着把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移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优质服务”上来,要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加强对小餐饮的监管,不得因审批改备案放松对小餐饮的经营要求和监管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级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小餐饮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小餐饮备案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备案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应当建立小餐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信用档案信息应当通过网站等对外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餐饮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五条 国家级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小餐饮备案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经营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为配合执行本办法,制定威海市小餐饮备案有关文书及公示卡格式文本(见附件)。
第十七条 国家级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 5月 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 5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