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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96D/2018-04480 发布单位: 科技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18-09-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关于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政府办公室
时间: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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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10 号),以及《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文件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市科技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9月26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关于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威政办字〔2018〕83号)文件正式印发。
  一、科技报告的概念及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意义
  科学技术报告简称“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科技报告详实记载了科研工作的全过程,包括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其实质是以积累、传播和交流为目的。
  通过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可推动我市科技报告资源有序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进一步规范科研活动,促进科研经验和成果有效利用,更好地服务于科技源头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
  二、文件起草背景
  2014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的《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明确了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将科技报告纳入科研管理,有利于加强各类科技计划协调衔接、避免科技项目重复部署,有利于广大科研人员共享科技成果、提高国家科技投入效益,有利于社会公众了解科技进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第十一条明确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
  2015年3月17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科技厅的《关于加快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10号),明确了我省建设科技报告制度工作目标和时间进度、工作机制、责任分工等内容。
  2017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报告制度,推动科技资源的持续积累、传播交流、信息共享和转化应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科技报告。
  三、文件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包括明确工作目标和进度、建立健全科技报告工作机制、落实科技报告责任分工、规范工作流程、强化保障措施五方面内容。
  1、明确工作目标和进度部分包含三项内容,明确我市2018-2020三年行动方案,开展科技报告工作目标。
  2、建立健全科技报告工作机制部分提出了建立科技报告合同管理机制、推进科技报告开放共享、建立科技报告辅导制度、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建立规范的科技报告模式、建立安全保密工作机制等六个工作机制,六个机制贯穿科技项目从立项到验收(结题)管理的全过程,将有效保障科技项目实施不同阶段各种类型科技报告的撰写、呈交和共享利用各项工作。其中要求县级以上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在结题验收时必须提交科技报告,探索由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科技报告撰写进行辅导和审核。
  3、规范工作流程部分有四项内容,科技计划合同签订规定科技报告任务并和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对任务进行约定,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报告的撰写,报告形成密级规定进行详细描述。
  4、落实科技报告责任分工部分有四项内容,规定市级科技报告主管部门和科技报告工作机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责任任务。
  5、强化保障措施部分有三项内容,从加强组织领导、培训宣传、工作考核等方面建立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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