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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威政字〔2018〕5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鲁政字〔2018〕97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这次经济普查,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系统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准确反映经济发展成就、质量与优势。通过普查,获取丰富翔实的宏观微观资料,可以为跟踪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编制“十四五”规划提供重要参考依据,更好地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现代化幸福威海建设新跨越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二、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本次普查的对象,是在威海市行政区划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等。
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能源情况、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24时,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的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的威海市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民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普查工作,并负责督促所属单位配合做好普查登记、报送普查报表等工作。其中,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落实普查宣传动员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协助落实普查所需经费;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解决普查登记、数据处理等方面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保障;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行政审批登记部门负责及时准确提供相关行政记录,共同参与单位清查和数据评估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地理信息资料共享和技术支撑方面的事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按有关规定协调全市表彰方面事项;市直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做好普查工作。
各区市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要成立相应普查领导机构,认真组织好本区域普查实施工作,切实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充分利用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优势,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向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两员”不足问题。
四、普查经费保障
各级要按照《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第四次经济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鲁统字〔2018〕76号)精神,合理编制普查年度经费计划,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对“两员”报酬经费,市级财政按照分担比例不低于30%的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对普查专用设备和购置经费,省、市、县按照1∶1∶1比例分级负担;对工作必要的车辆租赁和交通经费等其他方面的经济普查经费,各级也要做好保障工作。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依法规范普查。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实行全程质量管理,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信用互认。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开展普查,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各级纪检监察、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因工作落实不力影响全市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提升普查信息化水平。依托电子地理信息,全面建立完善电子普查区地图。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建立健全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和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完善机制,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三)强化支撑保障。各级各部门要提前谋划各项准备工作,重点在机构组建、人员力量、经费保障、设备保障上加大力度,确保组织领导有力、工作职责明确、普查任务与工作力量匹配。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普查工作需要,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骨干人员充实普查力量,全程参与经济普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普查方案的有关要求和职责分工,加强合作,形成合力,扎扎实实完成好各阶段普查工作任务。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以及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充分利用部门及相关组织的资源和渠道,向管理对象宣传经济普查方案和要求,宣传普查结果在服务宏观管理与微观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消除普查对象的各种顾虑,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做好成果应用。普查机构、相关部门要充分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资料,积极创新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搭建应用平台,扩大普查数据开放渠道和共享方式,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社会经济地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经济普查在党委政府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附件:威海市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5日
附件:
威海市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王 亮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梁 皓 市政府副秘书长
周 宁 市统计局局长
王治国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于习文 市蓝区办副主任
成 员:刘 杰 市编办副主任
王春晓 市综治办副主任
郝治刚 市科协副调研员
徐连敏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调研员
邵海东 市教育局副局长
姜 新 市科技局副调研员
耿 波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
徐明霞 市司法局副调研员
于 军 市财政局副局长
赵熙波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毕庶东 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
吕仁静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钟竹林 市交通运输局调研员
徐发荣 市农业局副局长
李 晓 市林业局调研员
梁延松 市海洋与渔业局副调研员
李中京 市商务局副局长
冷大伟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调研员
于年洪 市体育局副局长
苏允东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赵爱芹 市统计局副局长
蔡新杰 市旅游发展委调研员
李 松 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局长
王萍华 市质监局副调研员
高运玲 市民族宗教局副局长
周 波 市国资委副主任
侯凤志 市地税局副局长
曲仕军 市国税局副局长
李艳明 威海海关副关长
丛静丽 国家统计局威海调查队副队长
吴志家 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唐 晓 威海银监分局纪委书记
于 洋 市邮政管理局局长
王建松 甲午战争博物院党支部书记
王志军 市铁路局副局长
宋洪花 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张 炜 市金融办副主任
刘玉凤 市服务业发展局副局长
王国栋 市港航局调研员
赵勇健 市畜牧兽医局调研员
纪秀峻 威海机场集团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