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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农业_林业_水利
  • 发文机关: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18-0180001
  • 成文日期:2018-10-29
  • 公开发布日期:2018-10-30
  • 发文字号:威农字〔2018〕105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19-01-01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0-12-31
文件失效原因
有效期已满

威海市农业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知名农产品品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威农字〔2018〕105号


各区市农业局,国家级开发区农经局,南海新区农业海洋局:

现将《威海市知名农产品品牌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农业局

2018年10月29日


威海市知名农产品品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农产品品牌发展战略,规范威海市知名农产品品牌申请、评选、认定及标识使用、动态管理,叫响“威海农产 品味自然”、“威海苹果 甜蜜诱惑”品牌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知名农产品品牌认定范围为威海市辖区范围内生产的粮食、油料、果品、蔬菜、茶叶、食用菌、中药材等种植业类农产品及加工农产品品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威海市知名农产品品牌包括威海市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威海市知名农产品企业产品品牌。

第四条 威海市知名农产品品牌评选认定坚持“自愿、无偿、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第三方或专家评价为主体进行评审。

第五条 各区市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威海市知名农产品品牌的推荐、审核、申报工作。威海市农业局负责威海市知名农产品品牌的认定、管理监督及日常工作。对于获得威海市知名农产品品牌的主体,市县两级农业部门优先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申请威海市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社团、事业)资格,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在威海市境内;

2.申报主体取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书,并制定切实有效的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3.申报区域所在区(市)政府将该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出台具体的品牌建设规划、发展目标、组织领导、经费保障、政策扶持等落实措施;

4.产业发展符合国家、省、市政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区域产业特色鲜明,区域内核心企业(农民合作社)规模、效益突出;

5.注重提升品牌价值,开展强有力的品牌形象塑造,并已成为当地政府对外宣传推介的名片;

6.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农业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实施基地标准化生产,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检均为合格。

7.申报区域必须通过地理标志认证,核心企业(农民合作社)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且在认证有效期内。

8.申报区域应建立质量诚信联盟机制,实施农业投入品购进、使用、保管登记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9. 建立健全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相配套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具备一定的科技创新基础。

10.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带动农民发展致富,区域经济贡献突出,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第七条 申请威海市知名农产品企业产品品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在威海市境内;

2.申报产品已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注册人为申报单位,并在申报产品包装、交易文书、宣传资料、展览等处使用2年(含)以上;

3.按标准组织生产,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

4.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取得相应的认证许可资质;

5.产品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同类产品领先水平,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均为合格;

6.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中的一项或多项,并在有效期内;

7.产品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和顾客满意度居同类产品前列,生产主体原则上为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市级(含)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生产主体中须有经农业部门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

8.制定企业产品品牌培育管理体系,设计品牌形象、用语、标识,注重品牌传播;

9.具备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建立产学研合作推广机制。

10.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带动农民脱贫致富,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八条 近三年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威海市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威海市知名农产品企业产品品牌”认定:

1.申报单位主体地位不符合法律要求,产业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要求;

2.应获得行政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得的;

3.申报产品质量存在行政监督部门抽查不合格的;

4.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

5.消费者投诉率高,有重大媒体曝光的;

6.在行政监督、金融机构、财税部门等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7.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条 申请参加“威海市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威海市知名农产品企业产品品牌”认定,需报送以下材料:

1.《威海知名农产品品牌申请表》;

2.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3.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4.产品质量控制措施与管理体系文件;

5.产品采用生产标准复印件;

6.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复印件;

7.产品销售情况说明及相关凭证;

8.申请区域公用品牌的,需要提供区域公用品牌所有者的《授权书》;

9.其它材料。


第三章 评选认定


第十条 威海市知名农产品品牌认定按照“总量控制、优中选优”的要求,原则上每年集中评选一次。

第十一条 申请威海市知名农产品品牌认定的,应当向所在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各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15日内,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威海市农业局;

第十三条 威海市农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企业进行信用查询,复核、查询无意见后,通过向社会征求意见或组织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综合打分,最终按得分高低确定入选名单。

第十四条 入选名单确定后将在威海市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威海市农业局行文发布名单,纳入《威海市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颁发证书或授牌。


第四章 标识使用


第十五条 威海市农产品品牌标识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并由威海市农业局确认、发布的证明性标识。

第十六条 威海市农产品品牌标识包含威海市农产品整体品牌形象、广告语和威海苹果整体品牌形象、广告语、卡通,其所有权归威海市农业局,未经授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七条 凡入选威海市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威海市知名农产品企业产品品牌的自动获得使用授权,签订协议后,即可使用威海市农产品品牌标识。

第十八条 授权使用威海市农产品品牌标识市场主体的权利:

1.在其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使用该标识;

2.使用威海市农产品品牌标识进行广告宣传;

3.在生产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4.使用威海市农产品品牌标识时,可以根据需要按等比例放大或缩小复制,但不得改变威海市农产品标识的形状和颜色;

5.对威海市农产品品牌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授权使用威海市农产品品牌标识的市场主体义务:     

1.诚实、守法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2.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对其产品的抽检,配合质量检测工作人员的工作;

3.通过质量安全检测, 产品质量合格,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产品召回制度,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威海市农产品品牌声誉;

4.建立品牌培育、营销、保护等制度,积极参加市级以上农业类展示展销活动。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有稳定的产销渠道;

5.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活动,开辟线上销售渠道;

6.加强自主创新,积极开展产学研结合,与相关科研领域合作开发,提高产品科技含量;

7.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的方式,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作用明显;

8.在授权使用期内,授权使用主体须在产品包装箱上印刷威海市农产品品牌标识,配备专人负责标识及印有标识包装物的管理、使用,不得向其他非授权主体转让、出售、馈赠使用,确保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配合威海市农业局对品牌标识使用情况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9.在授权使用期内进行更名、重组或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各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备,经确认后报威海市农业局备案。

第二十条 威海市农业局负责对授权使用标识的市场主体进行跟踪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受理出售、借用品牌标识等有关投诉。

第二十一条 对以下行为,威海市农业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使用威海农产品品牌标识的;

2.未经许可,使用与威海农产品品牌标识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的;

3.伪造、擅自制造威海农产品品牌标识的;

4.故意为侵犯威海农产品品牌标识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威海农产品品牌标识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5.其他侵犯威海农产品品牌标识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威海市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三年,期满前六个月可提前延续申请。获得威海市知名农产品品牌的单位应按规定向威海市农业局报送生产经营与品牌管理情况,自觉接受威海市农业局的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或停止《威海市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和标识使用资格。

1.发生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2.弄虚作假,申报资料不实的;

3.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故的;

4.顾客满意度明显下降,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反映强烈的;

5.管理运营体系出现重大问题的;

6.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使用的;

7.品牌产品停产的;

8.超范围使用农产品品牌和标识的;

9.不积极参加市级以上农业展览会的;

10.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农业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