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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_国有资产监管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18—0020001
  • 成文日期:2018-01-15
  • 公开发布日期:2018-01-18
  • 发文字号:威政办发〔2018〕8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18-03-01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2022-02-10
  • 文件失效时间: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8〕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产业投资领域,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升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9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四条 引导基金可以通过参股方式,与市内外社会资本以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也可以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投资符合条件的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行业。

第五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设立威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由常务副市长任主任,相关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金融办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根据需要可聘请适量的业内专家为成员。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确定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支持方向;

(二)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进行决策;

(三)对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四)审议引导基金年度运营情况;

(五)批准引导基金投资损益报告;

(六)协调解决引导基金运作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是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日常工作,建立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做好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审议事项的前期工作;

(二)研究拟订引导基金管理制度;

(三)研究拟订引导基金筹集方案;

(四)组织拟订引导基金出资计划草案报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

(五)负责确定引导基金托管银行;

(六)牵头组织建设和完善基金投资备选项目库;

(七)对基金管理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八)完成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金融办作为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业务方面合规运营,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管理和协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  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联系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但不干预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的确定。

第十条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支持重点,可以按照政府要求参股设立子基金,也可以对外公开征集或招标选择拟参股设立的子基金;

(二)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将引导基金及时拨付子基金托管银行账户;

(四)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子基金派遣代表,监督子基金投向;

(五)定期向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引导基金和子基金投资运行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六)承办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和收益)应当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存入基金托管银行专户,并按规定上缴市级国库,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或用于扩大引导基金规模。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按年支付,原则上每年按截至上年年末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和管理业绩,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核定。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聘请专业化基金管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所需费用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章 子基金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在中国大陆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引导基金申请设立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应推举1家机构作为申请者。

第十五条 申请者应当确定1家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拟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有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并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最近3年无严重失信行为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  新设立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除符合第十五条子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保证符合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在威海市注册;

(二)投资于威海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子基金出资额的65%;

(三)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确定,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四)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其中,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政府出资人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40%,其中引导基金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5%;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单个出资人或一致行动人出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70%;

(五)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总资产的20%;

(六)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引导基金承担的投资风险以出资额为限;

(七)子基金投资项目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须经市财政局、金融办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  子基金主要采取参股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投资或采取参股的方式设立子子基金,原则上不控股被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管理。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统一受理子基金设立方案等申请材料,对上报方案进行初审后,由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投资、会计、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上报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拟参股子基金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并将尽职调查报告和引导基金出资建议报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经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引导基金出资计划草案,报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九条 对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研究通过的项目,由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在政府门户网站对拟参股子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子基金设立方案,批复引导基金出资额度并将资金拨付引导基金专户,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拨付子基金账户。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组织形式,制定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明确子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子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

第二十三条 当子基金投资政府重点扶持或者鼓励的特定产业或者创业期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照适当股权比例向该企业跟进投资。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对该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且持股比例不超过20%。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并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以及股权退出的条件、时间等。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半年,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子基金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子基金完成设立后3个月内,未按照规定缴足首期出资的或者其他出资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出资的;

(三)引导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半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子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子基金设立后12个月投资进度低于20%的;

(六)有证据证明采取不法手段骗取引导基金的;

(七)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企业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年度管理费不超过子基金出资额的2%,具体比例在相关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六条 除对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子基金企业可以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其中,子基金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应当享有子基金增值收益的20%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债务承担责任。除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外,不要求优于其他出资人的额外优惠条款。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当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二十九条 为体现政府资金的政策性要求,引导基金可以根据子基金投资领域、投资阶段、风险程度等,给予其他社会出资人适当让利,并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市财政局选择确定,并由市财政局、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子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子基金企业选择确定,并依规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第三十一条 托管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以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以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无严重失信行为不良记录。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送季度引导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暂停支付,并向市财政局、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告。

第三十三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信托产品、房地产、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等;

(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不同产业领域的子基金可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对此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约定。

第三十四条 子基金可以依规开展多样化投资,允许投资我市风险可控、收益稳定的优质企业债券,可以利用间隙时间选择银行协议存款、购买大额存单以及保本理财产品。

第三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和季度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每季度应向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以及子基金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当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协议终止合作。

第三十七条 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定期对引导基金的目标、政策效果以及子基金投资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向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出资、投资进度以及业绩等情况,对子基金进行排名,建立排名制度,促进子基金管理机构加强自律,督促其早投资、快投资。建立引导基金失信清单制度,对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基金管理规定,或不按约定履行基金设立、出资、投资义务,导致引导基金退出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团队,纳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失信清单,限制其今后进入我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市场。

第三十九条 引导基金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子基金企业、子基金管理机构、个人以及政府部门在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引导基金与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威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威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王  亮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张  伟  副市长

成  员:王  清  市政府秘书长

梁  皓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  琰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邓  勇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杨志伟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王厚全  市科技局局长

李  峰  市财政局局长、国资委主任

乔  军  市商务局局长

于松涛  市审计局局长

蔡  琳  市国资委副主任

乔新跃  市中小企业局局长

张  刚  市金融办主任

刘宝华  市服务业发展局局长

杨文勇  市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董事长

今后,委员会成员调整事宜由委员会或其办公室所在部门行文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