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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报:落实“党政同责”需循序渐进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时间: 2017-09-09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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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通过强化党和政府的责任机制来解决我国当前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环境问题的形成非一日之功,解决环境问题、推进党政责任机制建设亦非一蹴而就,要逐步推进。笔者认为,当前推进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需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科学界定和划分党政领导干部的环保责任。权责明确,才能落实有力。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未对党委和政府间的职权划分以及与各部门间的责任追究进行具体规定,实践中,对党委和政府的职责划分,主要依据各地具体政策或惯例。另外,长期以来,我国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环保、土地、农牧、矿产、林业、水利等部门都有环境保护相关的职责和义务,责任主体众多,反而无从追责,最后只能问责环保部门。为此,必须明确党委和政府之间横向的职权和责任界定,以及党委政府与具体职能部门纵向间的责任划分。

  第二,明确追责方式和程序。追究党政责任要依法依规,要制定配套的环境保护监督考核机制,明确规定责任追究的程序、实施主体、对象及条件、时效、具体责任形式等内容。党政责任的追究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简单地问责了事,避免“一刀切”。要奖惩分明,对环境保护任务完成较好的地方党委和政府要予以表彰或奖励;对于落实不力的要查清原因,以解决环境问题为长远出发点。

  第三,有效保障“党政同责”的落实。要推进地方党委和政府转变观念,正确对待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只有观念转变了,才能切实转化为工作动力,推进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良性健康发展。加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及执法能力的保障,尤其是保障基层的管理及执法力量。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运用多媒体及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加强信息公开,发挥群众力量共同推进区域内环境问题的解决。

  第四,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实践中执行较好或者相对成熟的政策性文件应逐渐纳入立法内容,上升为法律。比如,进一步增强相关法律法规可操作性,明确规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划分、监督和问责机制,一级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的环境保护责任。此外,进一步理顺环境保护相关立法中与行政监督管理相关的内容,对于不一致或出现矛盾的地方及时予以修正处理,从而为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