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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报:云南两类项目强制PPP 以县级为单位,项目组合打包,整体采购、分期实施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时间: 2017-09-21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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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政府日前发布《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领域,对新建项目“强制”运用PPP模式。

  据了解,自2013年底云南省启动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工作以来,各地各部门积极推进PPP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项目前期工作不足、实施不规范,重建设、轻运营,重国有、轻民营等问题。

  《通知》要求,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有现金流、市场化程度较高、操作相对成熟、PPP模式运用较为广泛的公共服务领域,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探索以县级为单位,对新建项目“强制”运用PPP模式,将分散的同类项目或关联项目组合打包,整合新建项目和已建成的存量项目、非营利项目和营利项目,采取整体采购、整体签约、整体设计、分期实施的方式,提高项目盈利能力。

  《通知》还要求,各级政府征收的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以及各部门的涉农环境治理资金,可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对已在云南省内投资运营城市、村镇污水垃圾处理的社会资本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对有现金流、具备运营条件的项目,要按照“成熟一类、推进一类,边试点、边规范,边总结、边完善”的原则,“强制”实施PPP模式识别论证。

  《通知》提出,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分竞争。根据项目需求必须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项目实施机构制定合同时,要在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合理分散项目风险,防止任何一方因此过分受损或超额获益。

  根据要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打破垄断,开放公共服务领域,着力激发和促进民间投资,鼓励各类企业按照同等标准、同等待遇的原则平等参与PPP项目竞争。PPP项目实施机构要依法合理设定采购标准和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包括设置过高或无关的资格条件,过高的保证金等)对潜在社会资本方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对民营资本设置差别条款和歧视性条款的PPP项目,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资金和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