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改制、合并(兼并)、分立) 办理事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改制、合并(兼并)、分立) 设立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提交材料 1、《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证书》; 3、不动产所有权发生的证明材料: ⑴因企业改制导致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①体制改革管理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 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 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证明;不属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可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证明; ⑵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兼并)、分立导致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提交合并(兼并)、分立证明和不动产所有权转移证明。丧失主体资格的,需提交主体资格灭失证明; 4、询问记录; 5、身份证明; 6、不动产测量报告及不动产权籍图; 7、完税证明; 8、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收费-复审-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 不动产登记费: 1、住宅80元/套; 2、非住宅550元/件 3、工本费:登记机构依法向两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 79号) 办理部门及地点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威海市海滨北路46号6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监督电话:0631-5352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