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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威海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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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威价发〔201765

 

各区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及驻威各单位、部队: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8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收费项目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保教费。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为在园幼儿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代收费。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1.意外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3.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由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二、明确收费管理方式和权限

幼儿园基本收费项目按办园性质、经费来源等情况分别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是指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1.保教费收费标准。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辖区范围内的公办幼儿园,其保教费具体收费标准为:省级十佳幼儿园490/·月,省级示范园410/·月,市级示范园350/·月,市级一类园230/·月,市级二类园190/·月,市级三类园160/·月。文登、荣成、乳山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2.实行寄宿制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在同类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内确定。

幼儿园等级发生变动的,自变动之日的次月起,按变动后等级执行。

3.幼儿园附属托儿班收费标准暂按本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办园类别等情况合理确定。

其中享受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在区市政府(管委)有关部门合同约定的最高标准内收取费用。

(三)外商子女入园收费标准仍按原威海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规范外商子女在我市入学入托收费的有关意见》(威价费发〔200297号)执行。

三、规范收费标准管理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物价、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民办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入园时要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内容。

四、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一)各级各类性质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如按季度或年收取,必须征得家长同意。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

幼儿入园后退(转)园的,当月15天及以内(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下同)办结退(转)园手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标准的50%退费,超过15天的不退费;

因幼儿方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入园,30天内连续不在园时间满15天及以上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标准的15%退费;不在园时间满30天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标准的30%退费;不在园时间不满15天的不退费。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报销政策

独生子女及计划内生育的,报销保教费,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销标准。市级示范园及以上级别幼儿园按350元的标准报销,其他幼儿园按相应等级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报销。

(二)报销方式。父母同在本地工作,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半;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的(含在外地的现役军人),其子女在本地入园的,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报销;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幼儿在本地入园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报销;丧偶或者离婚的,其子女入园的,由领养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报销。

六、加强收费监督管理

(一)各级各类性质幼儿园除本通知确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入园押金等其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在正常在园时间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利用双休日、节假日举办的特色班、兴趣班等,在坚持幼儿家长自愿的原则下,其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行制定。在正常保育教育时间之外,幼儿家长确需提供延长托管服务的,应与幼儿园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和收费事项。

(二)各级各类性质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认真填写《威海市幼儿园收费公示表》(详见附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示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公办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各区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79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831日。威海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威价发〔20147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威海市幼儿园收费公示表

 

威海市物价局 威海市教育局 威海市财政局

2017731

附件:威海市幼儿园收费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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