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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登记与失业保险金申领服务指南

文章来源: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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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服务内容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服务范围

受理在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参保的单位职工的失业登记、失业保险待遇核发业务。

    三、服务依据

    1、《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3、《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四、申报材料 

    参保单位为职工办理失业需提供:

    1、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证明原件;

    2、完整的职工档案材料;

   3、《失业登记表》(一式二份,可在威海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就业网下载,由单位盖章、本人签字);

     4、一寸彩色照片3张;

    5、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居委会出具的《计划生育纳入管理证明》(由本人持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管理交接通知单》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办理,外地户口到现居住地办理)。

    6、一个年度内,裁员20人以上,或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提报裁员方案,经备案后办理。

    五、服务程序

    1、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减员后持规定材料向失业人员管理窗口提出申请。

    2、工作人员对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原因、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关系转移、《失业登记表》填写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将其相关信息录入微机,同时签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给予核定失业保险金期限并开具《失业人员培训通知书》。(《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失业人员培训通知书》由单位在培训日之前发到失业人员手中)

    3、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培训通知书》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培训。失业人员参加培训报到时,工作人员对其所持材料进行审查,并收取《失业人员培训通知书》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作为核发首月失业保险金的凭证。

    4、失业人员应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首月10日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和身份证办理灵活就业档案托管手续。 

    5、经核准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失业人员支付失业保险金。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服务。

    七、服务时限

    工作时间内,材料齐全随到随办。


    服务电话:0631-5190978

    监督电话:0631-5190916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工作地址:威海市胶州路7号(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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