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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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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CR-2014-0090002
 

 

各市区民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威海市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民政局
  2014年3月11日

 

威海市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工作,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标准化和管理规范化,促进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村幸福院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幸福院是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居住、饮食、文化娱乐等照料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三条 农村幸福院建设是保障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破解农村养老难题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的主体。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行管理坚持“村级主办、互相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宗旨和“自治、自愿、自保、自助”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幸福院建设规划、管理指导办法的制定和督导落实;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本辖区农村幸福院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以及财政投资(含其他资金)的运行监管。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幸福院建设和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幸福院建设和运行经费的筹措及管理;负责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上级分配的资金和物品。
  第八条  各市区(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相关部门为行业管理责任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要责任人,村民委员会为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各市区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行政区划、老龄人口分布等基本情况,把农村幸福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农村布局调整、农村社区建设等新农村建设规划,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推进。区位相近、规模较小的多个建制村可联合建设一个幸福院。
  第十条 农村幸福院建设坚持民主决策,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认可并取得合法手续后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农村幸福院建设充分考虑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传统习俗,立足本地实际,按照“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先期运行、逐步提高”的思路,充分整合利用现有和闲置房屋,采取灵活多样、简便宜行的方式进行改造建设。有条件的村可利用闲置土地新建。
  第十二条新建农村幸福院必须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严格施工标准,配套相关设施。改(扩)建的农村幸福院必须保证使用安全,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村建设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农村幸福院。
  第十四条农村幸福院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为:村集体资金积累、一事一议资金、上级项目配套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慈善定向资金、财政补贴资金。
  第四章 建设标准
  第十五条  农村幸福院应同时具备居住就餐、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医疗康复、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等功能。
  第十六条  农村幸福院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设置床位不低于20张。
  第十七条  农村幸福院应设置居室、伙房、餐厅、娱乐活动室、健身康复室、浴室、室外活动场、菜园等设施,配备纳凉、取暖、厨具、健身、娱乐、消防等设备器材。
  第十八条  农村幸福院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要求:
  (一)设立明显标志;
  (二)院内实现硬化、绿化、美化、亮化;
  (三)通电、通水、通电话、通有线电视;
  (四)配有适合老人阅读的书刊、报纸;
  (五)配有必备的食品及其它物品储藏设施,有条件的应配备冰箱、洗衣机等设备;
  (六)其他老人生活必需用品应逐步提高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家庭标准;
  (七)娱乐活动室应单设,除供院内老人使用外,能满足未入住老人共享的需求。
  第五章 运行与服务
  第十九条  农村幸福院运行经费来源包括:村集体积累和自筹资金、上级补贴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入住老人缴纳资金、其他资金。
  第二十条  农村幸福院入住老人所需的水、电、气、暖、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所需费用,从幸福院运行经费中列支。入住老人的衣、食、医等费用由老人或子女(赡养人)负担。幸福院为入住老人统一配餐,并按成本向入住老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为节约农村幸福院运行经费,村、社区可组织部分赋闲在家、身体健康、乐于助人的村民轮流到幸福院帮工,有条件的村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  农村幸福院应提供力所能及的条件,鼓励和支持入住老人子女到院开展各种义务劳动。
  第二十三条  农村幸福院应对老人进行取暖、纳凉、饮食、用电用气、健身等方面安全使用知识的培训,建立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明确违规操作责任,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  农村幸福院应提供必要的通讯设备,设立通讯薄,为老人及其子女提供亲情联络和救助平台。
  第二十五条  农村幸福院应建立老人起居、餐饮等制度,督促老人及时对生活起居用品进行清洁,共同创造整洁卫生的居住环境。
  第二十六条  农村幸福院应经常组织入住老人开展学习和健身娱乐活动。
  第二十七条  农村幸福院应当为未能入住的老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第六章 入住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农村幸福院的服务对象为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无精神疾病、传染病和其他影响集体生活疾病的本村、本社区高龄、空巢、独居老人,同时兼顾其他需要照料的老人(各村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村老人入住条件)。
  第二十九条  符合入住条件的老人,由本人、子女或其他亲属自愿向村委会提出入住申请,并提供健康证明,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由本人和子女与村委会签订《入住协议书》后入住。
  第三十条  入住协议主要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幸福院提供的服务内容、入住老人需承担的事项、意外事故处理办法、违约责任、其他需协商的条款等。
  第七章 入住老人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入住老人在农村幸福院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该幸福院确定的各项服务;
  (二)选举或被选举为院民主管理组织成员,讨论、建议和监督院务管理工作;
  (三)该幸福院所规定的应该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入住老人在农村幸福院内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幸福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支持院务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三)保持室内外卫生,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  资产与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幸福院应建立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幸福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属国家投资的依法归国家所有,属村集体投资或捐献的资产,依法归集体所有,属国家和集体共同投资的,归国家和集体共同所有,并明确各自所占份额。上述资产由农村幸福院使用,并享有管理权和管理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任意处置。
  第三十四条  入住老人对其合法的私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利。
  第三十五条  农村幸福院应建立入住老人档案,包括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照片等有关资料,并长期保存。
  第三十六条  农村幸福院应建立财务专帐,明确财务审批和报帐人员,实行院财村管。健全财务帐目,建立所配设备、物资、用品等台帐,并按月公布物资、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入住老人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专管人员离职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帐目移交手续。
  第三十七条  农村幸福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院长一般由村干部兼任,由党支部或村委会指定或委托一名“村两委”成员担任,对农村幸福院实行管理。同时从入住老人中推选一名副院长,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幸福院各项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自身发展活力,不断提高老人的生活水平;
  (四)组织讨论幸福院重大事宜,重大维修和基建项目、重大财务支出;
  (五)督促有关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入住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农村幸福院应成立院务民主管理组织,由院长、副院长、入住老人代表组成,人数为3-5人。其职责是:
  (一)督促幸福院管理人员和入住老人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适合老人健康的文体活动;
  (三)组织老人学习国家的政策法规,开展遵纪守法评比活动;
  (四)调处老人内部矛盾和纠纷;
  (五)对幸福院的建设与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条  农村幸福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餐饮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生产经营、文体娱乐等若干小组,各小组组长由身体健康、有一定特长的老人担任。
  第四十一条  农村幸福院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卫生管理、食堂管理、互助服务、学习娱乐、固定资产损坏赔偿等管理制度,做到院务管理制度化、人性化。
  第四十二条  农村幸福院应鼓励入住老人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开展以改善老人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业生产,生产收入依法归幸福院集体所有,用于补充幸福院运行费用。
  第九章  政府支持和社会扶持
  第四十三条  市级将按照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幸福院建设的实施意见》对农村幸福院的建设和运营进行补贴,各市区、各镇(街道)应按照文件要求,列出专项财政资金,对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营予以补助。
  第四十四条  鼓励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开展结对帮扶,爱心捐赠活动,参与、支持农村幸福院建设。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应组织本团体成员到农村幸福院开展“关爱老人献爱心”活动。发动社会各界志愿者积极主动投入老年人服务事业,在政策宣传、文体活动、医疗卫生、环境清洁等方面给予服务。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出资资助或兴办农村幸福院。引导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报乡里,为农村幸福院建设出资捐物。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市区民政部门应依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相应制定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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