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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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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CR-2014-0090005


  
各区市民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威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民政局
  2014年5月7日


  威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管理和运营,满足社区老年人日托服务需求,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威政发[2013]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下简称日间照料中心),是指以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自理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料、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日间照料中心规划、指导和督导落实。
  各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划、管理指导办法的制定和督导落实。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本辖区日间照料中心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以及财政投资(含其他资金)的运行监管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是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负责本单位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具体管理工作;负责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的筹措及管理;负责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上级分配的资金和物品。
  第四条  在确保资产安全和使用方向的前提下,可以委托社区老年人群众组织、老年福利机构和其他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管理运营日间照料中心,受各区市民政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监督。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五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按照因地制宜、整合利用的建设原则,综合考虑老年人实际需要,充分利用老年活动中心、闲置的学校、医院、办公用房、厂房、培训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各种可利用的资源,采取新建、改建、扩建、租赁、购买等方式进行建设,做到合理布局、就近便利、规模适度、设施实用、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社区建设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日间照料中心。原则上每个社区配备1个日间照料中心。
  第六条  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其中:
  (一)房屋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老年人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及辅助用房,具体为:
  1.生活服务用房可包括休息室、沐浴间(含理发室)和餐厅(含配餐间),休息室以每间容纳4-6人为宜,室内通道和床(椅)距应满足轮椅进出及日常照料的需要;
  2.保健康复用房可包括社区卫生站(所)、心理疏导室和康复训练室(或室外活动场所),配有老年人健身康复器材和常用药品;
  3.娱乐用房可包括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阅览室(含书画室)、多功能活动室,配备相应文体活动设备;
  4.辅助用房可包括办公室、厨房、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含库房等)。
  (二)建筑设备应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讯、消防和网络等设备。
  (三)场地应包括道路、停车、绿化和室外活动等场地。
  (四)日间照料中心应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全消防等相关设备,相关设备包括:基本厨具、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健身保健器材、娱乐器材、休息床等,相关设备可由政府一次性拨付的开办费用中支出,并作为中心开办的必备条件。
  第七条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将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分为五类,其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规定。每个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应不小于300㎡。
  表1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表

  类别

  社区人口规模(人)

  建筑面积(㎡)

  一类

  30000-50000

  1600

  二类

  15000-30000(不含)

  1085

  三类

  10000-15000(不含)

  750

  四类

  5000-10000(不含)

  500

  五类

  5000以下

  300

  第八条  日间照料中心的选址及规划布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务对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条件较好的位置;临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二)宜在建筑低层部分,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二层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三)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宜与保健康复、娱乐用房和辅助用房作必要的分隔,避免干扰。
  第九条  日间照料中心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等规范、标准的要求和规定。
  新建日间照料中心应当严格施工标准,配套相关设施。改(扩)建的日间照料中心应当保证使用安全,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第三章  功能设置和服务内容
  第十条  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功能应当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设置,具备日间照料、保健康复、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援助、入户服务、法律维权等多种功能。有条件的可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下不断拓展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服务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生活照料:为老年人提供托老、用餐(配、送餐)、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服务。
  (二)健康保健服务:建立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并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防治、康复训练、心理卫生等服务。
  (三)文体娱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知识讲座、学习培训、歌舞、书画、图书、上网阅览等服务。
  (四)精神慰藉:提供学习、聊天和文体活动等服务。
  (五)法律维权: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维护老年赡养、财产、婚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等服务。
  (六)其他志愿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无偿、有组织的志愿者服务、义工服务和邻里、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十二条  主要服务形式:
  为在日间照料中心接受服务或委托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休闲娱乐、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日托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日间照料中心,开展上门服务。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管理应当坚持福利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原则。
  第十四条  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行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中心设施建设、公益岗位服务人员、基本运营经费等由各级政府(管委)投入。
  第十五条  日间照料中心按老年人服务需求、服务内容和老年人经济收入等情况实施无偿、低偿服务。收费性服务项目实行“三定”(定服务项目、定服务内容、定收费标准)、“三公开”(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效果、服务价格)。
  第十六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张贴公布,并报各区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日间照料中心工作人员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公益岗位人员、志愿者队伍及其他聘用的专业服务人员等组成。
  第十八条  为节约日间照料中心运行经费,社区可组织部分赋闲在家、身体健康、乐于助人的居民轮流到日间照料中心帮工,有条件的社区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对老人进行取暖、纳凉、饮食、用电用气、健身等方面安全使用知识的培训,建立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提供必要的通讯设备,为老人提供联络和救助平台。
  第二十一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经常组织老人开展学习和健身娱乐活动。
  第五章 资产与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建立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日间照料中心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属国家投资的依法归国家所有,属村集体投资或捐献的资产,依法归集体所有,属国家和集体共同投资的,归国家和集体共同所有,并明确各自所占份额。上述资产由日间照料中心使用,并享有管理权和管理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任意处置。
  第二十三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建立老人档案,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四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健全财务帐目,建立所配设备、物资、用品等台帐,并按月公布物资、经费收支情况,接受老人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人员离职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帐目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  日间照料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工作。主任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兼任,由党支部指定或委托一名“村(居)两委”成员担任,对日间照料中心实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日间照料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
  (三)组织讨论日间照料中心重大事宜,重大维修和基建项目、重大财务支出;
  (四)督促有关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日间照料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设餐饮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文体娱乐等若干小组,各小组组长由身体健康、有一定特长的老人担任。
  第二十八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卫生管理、食堂管理、互助服务、学习娱乐、固定资产损坏赔偿等管理制度,做到中心管理制度化、人性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区市民政部门每年对日间照料中心进行评估考核,对正常经营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日间照料中心,按照规模和业务量,市级每年择优给予最高4万元的运营补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区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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