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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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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CR-2014-0090006  
 
 

  

各区市民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威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民政局
  2014年5月27日


  威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服务管理,改善养老服务环境,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29353-2012)和《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2012)等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山东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或指导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养老服务机构有关规定,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事业。
  (二)持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上年度年检审查合格,审批证件齐全有效。
  (三)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语言规范、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工作时间内统一着装并佩证上岗。
  (四)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第四条  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采用星级制,从高到低依次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四个等级。符合第一章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但达不到二星级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视为一星等级,不参评、不授牌。
  第二章  等级标准
  第五条  二星级标准
  (一)规模
  床位50张以上,每张床位综合建筑面积指标50m²以上。
  (二)环境
  1.建筑。结构良好,布局合理,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
  2.场地。室外活动场所、衣物晾晒等用地不小于400m²,绿地面积不应低于我市城市规划要求。
  3.噪音。养老服务机构周围不应有强噪音源,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晚上噪音低于40分贝,白天噪音低于50分贝。
  (三)设施设备
  1.居室
  (1)使用面积。起居室单人间不小于10m²,双人间不小于16m²,三人间不小于18m²,多人间每张床位不小于6m²。
  (2)采光。房间窗地比不小于1/6。
  (3)通风。居住空间应能自然通风,无通风死角,保证室内空气卫生质量。
  (4)卫浴。配备座便器或座便椅,设有安全扶手;设有防滑垫、换气扇、淋浴器(椅)等。
  (5)家具。配备基本生活家具。
  (6)温度调节。室内配有基本安全冷暖调节设施。
  (7)床上用品。舒适、干净、整洁。
  (8)呼叫设备。在起居室和卫浴室安装有紧急呼叫设备。
  (9)相关电器。配备电视机等日常电器设备。
  2.食堂
  (1)设置。分别设置厨房、餐厅、库房,总使用面积不小于100m²;符合环保要求,厨房有充足通畅的排烟和排风换气设备;各种食品分类存放。
  (2)卫生。持有卫生许可证;排污设施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有垃圾分类设施并保持其封闭;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杀蚊蝇、蟑螂和老鼠等虫害的设备及药剂。
  (3)餐厅。总餐位数与机构老人及探视人员就餐相适应,布局合理。
  3.医疗康复
  配备急救箱、体温表、血压计、常规消毒用品;有一家以上合作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医疗康复机构具备及时诊断和救治养老机构内老年人常见病、突发疾病的能力。
  4.公共区域
  (1)接待室。有专门的接待室,并提供文字、实地参观等多种形式的介绍。
  (2)阅览室。设有阅览室,布局合理,环境安静、舒适;订阅报纸、刊物5种以上,图书不少于200册。
  (3)活动场所。设置棋牌室、娱乐室、室内健身房、康复室等室内活动场所,使用总面积不小于120m²。
  (4)洗衣房。建筑面积不小于60m²;布局合理,污净分开;地面采取防滑措施;配有洗衣机和消毒设备。
  (5)消防。消防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所有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口均设消防安全指示标志,并保持通畅;走廊、房间醒目处有区域消防疏散示意图,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管理
  1.规范建设。内部机构设置合理,职责分工明确;有规范的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医疗康复护理服务、后勤保障和消防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及考核办法;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开,制度上墙;有工作人员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奖惩等管理制度;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其他职工参与管理的制度;建立在院老人动态信息管理库,包括入院申请书、协议书、健康评估资料、身份证明、监护人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
  2.规范执行。制定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制定各类风险和危机管理措施、应急预案、控制和处理程序,责任到人;开展相关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适当配置社工人员;实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
  3.质量控制。认真执行《山东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工作人员熟悉并遵守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管理人员严格开展考评,及时改进工作。提供服务完成率100%;各种记录的合格率100%;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护理,Ⅱ度压疮发生率为0,Ⅰ度压疮发生率低于5%;各种设备完好率85%以上;甲类传染病发生率为0,乙类传染病发生率小于2%,丙类传染病发生率小于3%。
  (五)服务
  1.生活护理
  (1)人员。参加县级以上护理员培训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80%;40%以上的护理人员应当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2)服务。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为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服务的护理人员比例合理;护理标准按《山东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执行;服务满意率85%以上。
  2.膳食服务
  (1)人员。厨师、炊事员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每年体检合格率均为100%。
  (2)配餐。照顾不同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一周食谱不重样,荤素、营养搭配合理;食谱上墙接受监督。
  (3)服务。热情周到,针对不能自理或半自理老人送餐上门。
  3.文体娱乐服务
  (1)人员。安排工作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2)服务。制订年度活动计划;定期组织和引导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活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
  4.康复医疗服务
  (1)人员。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有关医院合作,有相关资质的医务人员。
  (2)服务。定期对老人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为老人提供心理咨询和慰籍;帮助老人进行康复训练。
  5.志愿者服务。有登记的志愿者并开展服务活动。
  (六)运营情况
  入住率60%以上;资产运营情况正常。
  第六条  三星级标准
  (一)规模
  床位100张以上,每张床位综合建筑面积指标50m²以上。
  (二)环境
  1.建筑。结构良好,布局合理,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
  2.场地。室外活动场所、衣物晾晒等用地不小于400m²,绿地面积不应低于我市城市规划要求。
  3.噪音。养老服务机构周围不应有强噪音源,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晚上噪音低于40分贝,白天噪音低于50分贝。
  (三)设施设备
  1.居室
  (1)平均使用面积。有独立卫生间且不小于4m²;起居室单人间不小于10m²,双人间不小于16m²,三人间不小于18m²,多人间每张床位不小于6m²。
  (2)采光。房间窗地比不小于1/6。
  (3)通风。居住空间应能自然通风,无通风死角,保证室内空气卫生质量。
  (4)卫浴。配备座便器或座便椅,设有安全扶手;设有取暖器、防滑垫、换气扇、淋浴器(椅)等。
  (5)家具。配备基本生活家具。
  (6)温度调节。室内配有基本的安全冷暖调节设施。
  (7)床上用品。舒适、干净、整洁。
  (8)呼叫设备。在起居室和卫浴室安装有紧急呼叫设备。
  (9)相关电器。配备电视机等日常电器设备。
  2.食堂。
  (1)设置。分别设置厨房、餐厅、库房,总使用面积不小于100m²;符合环保要求,厨房有充足通畅的排烟和排风换气设备,配备使用一体化不锈钢设备;各种食品分类存放。
  (2)卫生。持有卫生许可证;排污设施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有垃圾分类设施并保持其封闭;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杀蚊蝇、蟑螂和老鼠等虫害的设备及药剂。
  (3)餐厅。总餐位数与机构老人及探视人员就餐相适应,布局合理。
  3.医疗康复
  (1)医疗。有独立的医务室,包括治疗室和药房;配备急救箱、体温表、血压计、常规消毒用品;医疗室具备及时诊断和救治养老机构内老年人常见病、一般突发疾病的能力。
  (2)康复。有与之合作的定点康复机构;康复活动室面积不小于120m²;有基本的康复设施设备。
  4.公共区域
  (1)接待室。有专门的接待室,并提供文字、实地参观等多种形式的介绍。
  (2)阅览室。设有阅览室,布局合理,环境安静、舒适;订阅报纸、刊物10种以上,图书不少于400册。
  (3)活动场所。设置棋牌室、娱乐室、室内健身房、康复室等室内活动场所,康复器材不少于5件;室内活动场所使用总面积不小于120m²。
  (4)洗衣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²;地面采取防滑措施;布局合理,污净分开;配有洗衣机和消毒设备。
  (5)消防。应当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所有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口均设消防安全指示标志,并保持通畅;走廊、房间醒目处有区域消防疏散示意图,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管理
  1.规范建设。内部机构设置合理,职责分工明确;有规范的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医疗康复护理服务、后勤保障和消防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及考核办法;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开,制度上墙;有工作人员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奖惩等管理制度;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其他职工参与管理的制度;建立在院老人动态信息管理库,包括入院申请、协议、健康评估、身份证明、监护人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
  2.规范执行。制定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规定服务达到的水平和要求;制定各类风险和危机管理措施、应急预案、控制和处理程序,责任到人;开展相关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适当配置社工人员;实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
  3.质量控制。认真执行《山东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工作人员熟悉并遵守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管理人员严格开展考评;及时改进工作。提供服务完成率100%;各种记录的合格率100%;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护理,Ⅱ度压疮发生率为0,Ⅰ度压疮发生率低于5%;各种设备完好率85%以上;甲类传染病发生率为0,乙类传染病发生率小于2%,丙类传染病发生率小于3%。
  (五)服务
  1.生活护理
  (1)人员。参加县级以上护理员培训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85%;50%以上的护理人员应当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服务管理人员具有相关技术职称或资质。
  (2)服务。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护理人员与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比例分别不低于1:6、1:4、1:3;护理标准按《山东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执行;有程序化个案护理方案和记录;服务满意率85%以上。
  2.膳食服务
  (1)人员。厨师、炊事员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每年体检合格率均为100%,配备等级厨师1名以上。
  (2)配餐。照顾不同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一周食谱不重样,荤素、营养搭配合理;食谱上墙接受监督。
  (3)服务。热情周到,针对不能自理或半自理老人送餐上门;有膳食管理委员会,每月召开1次膳食管理会议,听取老人及家属意见。
  3.文体娱乐服务
  (1)人员。有兼职文娱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2)服务。制订年度活动计划;定期组织和引导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活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活动有记录;自理和半自理老人参与率50%以上。
  4.康复医疗服务
  (1)人员。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有关医院合作,有相关资质的专职医务人员,保证24小时值班。
  (2)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每日查房制度,做好记录;为老人提供心理咨询和慰籍;定期组织老人进行康复训练。
  5.志愿者服务。有登记的志愿者并开展服务活动。
  (六)运营情况
  入住率70%以上;资产运营情况正常。
  第七条  四星级标准
  (一)规模
  床位200张以上,每张床位综合建筑面积指标46.5m²以上。
  (二)环境
  1.建筑。结构良好,布局合理,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有独特的风格,内外装修使用中高档环保材料。
  2.场地。室外活动场所、衣物晾晒等用地不小于500m²,绿地面积不应低于我市城市规划要求。
  3.噪音。养老服务机构周围不应有强噪音源,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晚上噪音低于40分贝,白天噪音低于50分贝。
  (三)设施设备
  1.居室
  (1)使用面积。有独立卫生间且不小于5m²;起居室单人间不小于10m²,双人间不小于16m²,三人间不小于18m²,多人间每张床位不小于6m²;分高、中、低档居室供选择。
  (2)采光。房间窗地比不小于1/6,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的房间占房间总数的60%以上。
  (3)通风。居住空间应能自然通风,无通风死角,保证室内空气卫生质量;在冬季采暖和夏季空调期间,应有室内新鲜空气交换和补充设备。
  (4)卫浴。配备座便器或座便椅,设有安全扶手;配有座浴盆、取暖器、消毒设备、防滑垫、换气扇、淋浴器(椅)等助浴设备。
  (5)家具。按不同老年人的需求配备相应的家具。
  (6)温度调节。室内配有冷暖空调、供暖等安全冷暖调节设施。
  (7)床上用品。提供统一制式的中档老年人床上用品。
  (8)呼叫设备。在起居室和卫浴室安装有紧急呼叫对讲设备。
  (9)相关电器。配备电视机,视需求配备电话、洗衣机、冰箱、微波炉等设备。
  2.食堂
  (1)设置。分别设置厨房、餐厅、库房,总使用面积不小于380m²;符合环保要求,厨房有充足通畅的排烟和排风换气设备,配备使用一体化不锈钢设备;有充足的冷冻冷藏和储藏设备,各种食品分类存放;冬天有食物保温设备。
  (2)卫生。持有卫生许可证;厨房各种设备、炊具、用具整洁卫生,功能齐全,摆放合理,杜绝使用有碍健康的制品;有充足的清洗、消毒设备设施;排污设施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有垃圾分类设施并保持其封闭;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杀蚊蝇、蟑螂和老鼠等虫害的设备及药剂。
  (3)餐厅。就餐环境和谐舒适;有空调,室温适宜,空气清新;总餐位数与机构老人及探视人员就餐相适应,布局合理。
  3.医疗康复
  (1)医疗。有独立的医务室,包括治疗室和药房;配备急救箱、体温表、血压计、常规消毒用品;医务室具备及时诊断和救治养老机构内各种老年人常见病、突发疾病的能力。
  (2)康复。有与之合作的定点康复机构;康复活动室面积不小于160m²;有适合老人预防性康复和治疗性康复的设施设备,有康复训练的图示和说明。
  4.公共区域
  (1)接待室。有专门的接待室,有专业接待人员;环境整洁、舒适,提供文字、实地参观等多种形式的介绍。
  (2)阅览室。设有阅览室,布局合理,环境安静、舒适;订阅报纸、刊物15种以上,图书不少于600册。
  (3)活动场所。设置棋牌室、娱乐室、书画室、戏曲室、手工制作室等;设置室内、外健身、康复活动场所,康复健身器材不少于10件;室内活动场所总使用面积不小于200m²。
  (4)洗衣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80m²;地面采取防滑措施;布局合理,污净分开;配有洗衣机、烫平机和消毒设备。
  (5)消防。应当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有消防安全电子报警器,所有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口均设消防安全指示标志,并保持通畅;走廊、房间醒目处有区域消防疏散示意图,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管理
  1.规范建设。内部机构设置合理,职责分工明确;有规范的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医疗康复护理服务、后勤保障和消防安全、外事纪律等规章制度及考核办法;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开,制度上墙。老人与职工用餐的账目分开,独立核算,按月公布;有工作人员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奖惩等管理制度;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其他职工参与管理的制度;建立在院老人动态信息管理库,包括入院申请、协议、健康评估、身份证明、监护人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
  2.规范执行。制定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规定服务达到的水平和要求;制定各类风险和危机管理措施、应急预案、控制和处理程序,责任到人;开展相关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适当配置社工人员;实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
  3.质量控制。认真执行《山东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工作人员熟悉并遵守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管理人员严格开展考评;及时改进工作。提供服务完成率100%;护理操作合格率90%以上;食物中毒发生率0%;院内感染率小于10%;常规物品消毒率100%;各种记录的合格率100%;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护理,Ⅱ度压疮发生率为0,Ⅰ度压疮发生率低于5%;医疗事故发生率0%;各种设备的完好率90%以上;处方合格率90%以上;甲类传染病发生率为0,乙类传染病发生率小于2%,丙类传染病发生率小于3%。
  (五)服务
  1.生活护理
  (1)人员。参加县级以上护理员培训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90%;60%以上的护理人员应当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服务管理人员具有相关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资质。
  (2)服务。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护理人员与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比例分别不低于1:6、1:4、1:3;护理标准按《山东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执行;有程序化个案护理方案和记录;服务满意率90%以上。
  2.膳食服务
  (1)人员。厨师、炊事员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每年体检合格率均为100%;配备三级厨师1名以上;有兼职的老年膳食营养师。
  (2)配餐。照顾不同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一周食谱不重样,荤素、营养搭配合理;食谱上墙接受监督;根据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和疾病要求,配备治疗性饮食。
  (3)服务。热情周到,配备专用送餐车,针对不能自理或半自理老人送餐上门;有膳食管理委员会,每月召开1次膳食管理会议,听取老人及家属意见。
  3.文体娱乐服务
  (1)人员。有至少1个以上的文体兴趣团体;有专业人士指导老人集中开展兴趣班并传授相关专业知识。
  (2)服务。制订年度活动计划;每月组织和引导老人开展各类文体娱乐活动;根据老人的特长、身体健康状况、社会参与意愿,有计划地组织老人参与社会活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活动有记录;自理和半自理老人参与率60%以上。
  4.康复医疗服务
  (1)人员。有专职医生、护士、医技人员24小时值班;医生必须持有医生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证书,护士必须持有护士执业证书,医技人员具有相应专业证书,能熟练运用业务知识和技能;有专业心理咨询人员;有康复训练指导人员。
  (2)服务。为在院老人定期检查身体,并建立健康档案;每月组织老人开展1次健康教育和自我保健、自我护理及常见病防治等知识的学习;心理咨询人员主动了解在院老人的心理需求,掌控情绪变化,及时解决老人思想矛盾,并做好谈话记录;制定年度康复活动计划,每周组织在院老人开展1次康复训练活动,科学指导、合理安排老人使用健身器材进行康复训练。
  5. 志愿者服务。与辖区单位、学校等保持良好的关系,登记的志愿者与老人比例不低于1:5。
  (六)运营情况
  入住率70%以上;资产运营情况良好;对社区居民和其他养老机构发挥辐射示范作用。
  第八条  五星级标准
  (一)规模
  床位300张以上,每张床位综合建筑面积指标44.5m²以上。
  (二)环境
  1.建筑。结构良好,布局合理,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有独特的风格,内外装修使用中高档环保材料。
  2.场地。室外活动场所、衣物晾晒等用地不小于600m²,绿地面积不应低于我市城市规划要求。
  3.噪音。养老服务机构周围不应有强噪音源,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晚上噪音低于40分贝,白天噪音低于50分贝。
  (三)设施设备
  1.居室
  (1)使用面积。有独用卫生间且不小于6m²,起居室单人间不小于12m²、双人间不小于18m²、三人间不小于20m²、多人间每张床位不小于6m²;分高、中、低档居室供选择。
  (2)采光。房间窗地比不小于1/6,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的房间占总房间的60%以上。
  (3)通风。居住空间应能自然通风,无通风死角,保证室内空气卫生质量;在冬季采暖和夏季空调期间,应有室内新鲜空气交换和补充设备。
  (4)卫浴。配备座便器或座便椅,设有安全扶手;配有座浴盆、取暖器、消毒设备、防滑垫、换气扇、淋浴器(椅)等助浴设备。
  (5)家具。根据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及护理需求配备多功能护理床;按不同老年人的需求配备相应的家具。
  (6)温度调节。室内设有冷暖调节设施,室温控制在25±5℃。
  (7)床上用品。提供统一制式的高档老年人床上用品。
  (8)呼叫设备。在起居室和卫浴室安装有紧急呼叫设备;自理老人配备智能呼救设备;设有在院老人监控系统。
  (9)相关电器。配备数字电视、电话,视需求配备洗衣机、冰箱、微波炉等设备。
  2.食堂
  (1)设置。分别设置厨房、餐厅、库房,总使用面积不小于570m²;设置有老人自制食物的公用小厨房;符合环保要求,厨房有充足通畅的排烟和排风换气设备,配备使用一体化不锈钢设备;有充足的冷冻冷藏和储藏设备,各种食品分类存放;冬天有食物保温设备;厨房与餐厅之间有隔音、隔热和隔气味的措施;有空调设备,温度适宜。
  (2)卫生。持有卫生许可证;厨房各种设备、炊具、用具整洁卫生,功能齐全,摆放合理,杜绝使用有碍健康的制品;有充足的清洗、消毒设备设施;设有独立的洗碗间和配餐间、面点间;排污设施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有垃圾分类设施并保持其封闭;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杀蚊蝇、蟑螂和老鼠等虫害的设备及药剂。
  (3)餐厅。有中央空调或分离式空调器,室温适宜,空气清新;餐厅布局合理,装饰格调高雅;总餐位数与机构老人及探视人员就餐相适应;设有可为老人及家属提供单独就餐的小宴会厅。
  3.医疗康复
  (1)医疗。有独立的医疗场所,其设置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配备急救箱、体温表、血压计、常规消毒用品、心电图机、B超机、给氧装置、呼吸球囊、电针仪、高压灭菌设备、显微镜、紫外线杀菌灯、器械柜、抢救车、人工洗片装置、吸引器等设备;具备及时诊断和救治养老机构内各种老年人常见病、突发疾病的能力。
  (2)康复。有与之合作的定点康复机构;康复活动室面积不小于200m²;有适合老人预防性康复和治疗性康复的设施设备,有康复训练的图示和说明,康复指导人员现场提供康复服务。
  4.公共区域
  (1)接待设置。有专门的接待室,有专业接待人员;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有残疾人专用车位和无障碍通道;接待区域内设有谈心式的聊天场所,环境整洁、舒适;提供文字、多媒体、实地参观等多种形式的介绍。
  (2)阅览室。设有阅览室,布局合理,环境安静、舒适;订阅报纸、刊物20种以上,图书不少于1000册;提供电子书刊、多媒体书籍等阅读服务。
  (3)活动场所。设置棋牌室、娱乐室、书画室、戏曲室、手工制作室、电脑室等;设置室内外健身、康复活动场所,康复健身器材不少于15件;设有老人集中活动的多功能厅,室内活动场所总使用面积不小于300m²。
  (4)洗衣房。建筑面积不小于220m²;地面采取防滑措施;布局合理,污净分开;配有洗衣机、烫平机、烘干机和消毒设备。
  (5)消防。应当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有消防安全电子报警器,所有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口均设消防安全指示标志,并保持通畅;走廊、房间醒目处有区域消防疏散示意图,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管理
  1.规范建设。内部机构设置合理,职责分工明确;有规范的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医疗康复护理服务、后勤保障和消防安全、外事纪律等规章制度及考核办法;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开,制度上墙。老人与职工用餐的账目分开,独立核算,按月公布;有工作人员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奖惩等管理制度;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其他职工参与管理的制度;建立在院老人动态信息管理库,包括入院申请、协议、健康评估、身份证明、监护人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
  2.规范执行。通过国家ISO质量管理体系确认;制定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规定服务达到的水平和要求;制定各类风险和危机管理措施、应急预案、控制和处理程序,责任到人;开展相关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适当配置社工人员;实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
  3.质量控制。认真执行《山东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工作人员熟悉并遵守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管理人员严格开展考评;及时改进工作。提供服务完成率100%;护理操作合格率95%以上;食物中毒发生率0%;院内感染率小于10%;常规物品消毒率100%;各种记录的合格率100%;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护理,Ⅱ度压疮发生率为0,Ⅰ度压疮发生率低于5%;医疗事故发生率0%;各种设备的完好率95%以上;处方合格率95%以上;甲类传染病发生率为0,乙类传染病发生率小于2%,丙类传染病发生率小于3%。
  (五)服务
  1.生活护理
  (1)人员。参加县级以上护理员培训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90%;80%以上的护理人员应当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服务管理人员具有相关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资质。
  (2)服务。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护理人员与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比例分别不低于1:6、1:4、1:3;护理标准按《山东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执行;有程序化个案护理方案和记录;服务满意率95%以上。
  2.膳食服务
  (1)人员。厨师、炊事员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每年体检合格率均为100%;配备二级厨师1名以上;有专职的老年膳食营养师。
  (2)配餐。照顾不同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一周食谱不重样,荤素、营养搭配合理;食谱上墙接受监督;根据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和疾病要求,配备治疗性饮食。
  (3)服务。热情周到,制定专用送餐线路,配备专用送餐车,针对不能自理或半自理老人送餐上门;有膳食管理委员会,每月召开1次膳食管理会议,听取老人及家属意见。
  3.文体娱乐服务
  (1)人员。有至少2个以上的文体兴趣团体;开设有一定教学规模的老年大学,有专业人士指导老年人集中开展兴趣班并传授相关专业知识。
  (2)服务。制订年度活动计划;每月组织和引导老人开展各类文体娱乐活动;根据老人的特长、身体健康状况、社会参与意愿,有计划地组织老人参与社会活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活动有记录;自理和半自理老人参与率70%以上。
  4.康复医疗服务
  (1)人员。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医生、护士、医技人员进行24小时值班;医生必须持有医生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证书,护士必须持有护士执业证书,医技人员具有相应专业证书,能熟练运用业务知识和技能;有专业心理咨询人员;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2名以上,20%以上的专业人员具有中级职称;有1名以上专职康复训练指导人员。
  (2)服务。医护人员每天查房就诊;为在院老人定期检查身体,并建立健康档案;对老年痴呆患者有具体的康复治疗及评估记录;组织老人每月进行1次健康教育和自我保健、自我护理及常见病防治等知识的学习;动态评估在院老人的身体状况,制定个案护理计划;心理咨询师主动了解在院老人的心理需求,掌控情绪变化,及时解决老人思想矛盾,做好谈话记录;制定年度康复活动计划,每周组织在院老人开展1次康复训练活动,科学指导、合理安排老人使用健身器材进行康复训练。
  5.志愿者服务。与辖区单位、学校等保持良好的关系,登记的志愿者与老人比例不低于1:5。
  (六)运营情况
  入住率80%以上;效益逐年提升,每年将总收入5%以上的资金列入发展资金;对社区居民和其他养老机构发挥辐射示范作用。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成立威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由市民政局、人社局、卫生局、市、区养老服务业协会及有关方面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制定或修订相关政策、审定和发布评定结果、受理并裁定有关举报,对评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等。
  第十条   评定工作由市养老服务业协会具体实施组织。市养老服务业协会应按照专业化的要求,建立专门的评定专家库和评定机制,制定评定实施办法,以确保评定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十一条  等级评定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自愿参加等级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据本《办法》开展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与等级报所在区市民政部门(市、区养老服务业协会)进行初评,区市民政部门(市、区养老服务业协会)将初评意见报市养老服务业协会,由协会组织实地评估,做出等级评定结论,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经审核同意并公示后,由威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威海市养老服务业协会联合颁发相应等级评定证书和等级标志牌匾。
  第四章   评定等级管理
  第十二条   等级评定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应当重新申请等级评定。颁发等级评定证书之日起一年后,可申请高一等级养老服务机构评定。经考核评定后颁发相应等级评定证书和等级标志牌匾,收回原等级评定证书和牌匾。 
  第十三条   获得等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将等级牌匾悬挂于服务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出示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
  第十四条   等级养老服务机构可优先获得评比、表彰等活动的推荐。 
  第十五条  等级养老服务机构在有效期内发生责任事故的,书面通知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降低该机构等级;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在业内有重大影响案件的,直接撤销该机构等级,停止使用等级标志,被撤销等级的养老机构2年内不得申报等级评定。在相应等级标志使用期间,一经发现与等级标准不符或给服务对象带来损害行为时,可根据情节降低机构等级。各等级有效期满而不继续申请的,收回原等级评定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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