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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7XJ/2014-02337 发布单位: 民政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14-03-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关于《威海市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政府办公室
时间: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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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则》对幸福院的建设和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农村幸福院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设置床位不低于20张。农村幸福院入住老人所需的水、电、气、暖、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费用,从幸福院运行经费中列支。入住老人的衣、食、医等费用由老人或子女(赡养人)负担。幸福院为入住老人统一配餐,并按成本收取费用。
  农村幸福院的服务对象为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无精神疾病、传染病和其他影响集体生活疾病的本村、本社区高龄、空巢、独居老人,同时兼顾其他需要照料的老人。符合入住条件的老人,由本人、子女或其他亲属自愿向村委会提出入住申请,并提供健康证明,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由本人和子女与村委会签订《入住协议书》后入住。
  农村幸福院应设置居室、伙房、餐厅、娱乐活动室、健身康复室、浴室、室外活动场、菜园等设施,配备纳凉、取暖、厨具、健身、娱乐、消防等设备器材。根据行政区划、老龄人口分布等基本情况,区位相近、规模较小的多个建制村可联合建设一个幸福院。农村幸福院建设充分考虑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充分整合利用现有和闲置房屋,采取灵活多样、简便宜行的方式进行改造建设。新建农村幸福院必须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细则》在管理上体现“民主”。例如,农村幸福院建设坚持民主决策,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认可并取得合法手续后开工建设。农村幸福院应建立财务专帐,实行院财村管。农村幸福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院长一般由村干部兼任,由党支部或村委会指定或委托一名“村两委”成员担任,管理农村幸福院。同时从入住老人中推选一名副院长,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农村幸福院应成立院务民主管理组织,由院长、副院长、入住老人代表组成,人数为3-5人。
  农村幸福院应鼓励入住老人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开展以改善老人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业生产,生产收入依法归幸福院集体所有,用于补充幸福院运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