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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民政_扶贫_救灾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19-0010072
  • 成文日期:2014-12-30
  • 公开发布日期:2014-12-30
  • 发文字号:威政发〔2014〕38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民政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14-12-30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4-12-01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威政发〔2014〕3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1.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政府引领、社会主办、市场运作,完善政策体系,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大力推动养老方式多样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机制市场化、服务队伍专业化,使养老服务业成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2.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4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全市养老机构实现医疗服务全覆盖。

  ——培育养老服务龙头企业,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文化娱乐、医疗康复等方面需求。

  ——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

  ——基本形成政策健全、机制完善、标准规范、平等参与、竞争有序的养老服务业市场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3.加强规划引领。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制定和组织实施专项规划,统筹资源,合理布局,推动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融合发展。

  4.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以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为目标,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履行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养老金待遇和医疗保障水平,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实行政府供养,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制度,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探索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拓展高龄津贴覆盖范围。

  5.规划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科学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规模。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人口规模在1万人以内、1万至1.5万人、1.5万至3万人、3万至5万人的社区,应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上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旧村改造项目要通过整合和改造闲置房屋,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老旧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农村幸福院建设标准原则上占地不少于2亩、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20张。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残疾人托养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机制融合,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实施社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设施改造,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6.加强养老专业人才和服务队伍建设。将养老专业人才和服务队伍建设作为全市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建设一支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增设养老服务和管理专业,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扩大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规模。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加强对养老服务和管理人员的技能培训,鼓励大专院校学生到养老机构见习,对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实施免费或低偿培训。引导养老机构依法建立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和社会保障等权益落实。养老用人单位要依法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机制,推动养老机构依法建立工会和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水平。养老机构应依法保障从业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同类岗位从业人员要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可参照当地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工资水平,实现同工同酬。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积极培育发展为老志愿服务组织,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和养老服务储蓄制度,推广供需有效对接的“菜单式”志愿服务。加大对养老护理员的考核奖励力度,每两年组织一次“威海敬老使者”考评活动,每次不超过20人,市级给予入选者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激发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活力。

  7.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运营,享受同等的财政补助政策。允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取不超过10%的年度盈余收益,用于奖励投资者。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涉老组织、机构审批及立项、环保、建设、卫生、消防等手续办理一律下放到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养老机构固定资产项目立项一律实行备案制。推行并联审批,必要时可集中会签会审,提高审批效率。将营利性养老服务列入工商部门登记范围。连锁经营的养老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企业登记手续。鼓励社会力量根据养老市场情况,建设满足不同需求的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对旧村改造项目、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8.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按照管办分离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推动专门面向社会经营的公办养老机构积极稳妥地转制为企业。尚未改制和新建的,要积极推行公建民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资入股、收购、委托管理等方式管理运营公办养老机构。

  9.完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进一步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调节作用,由养老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制定价格。政府通过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各类养老机构公平竞争、有序发展。

  10.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应由政府供养的困难老年人和政府向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鼓励向社会购买。

  11.发展居家养老信息服务。整合各类养老服务信息资源,建设市域一体、互联共享的12349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探索建立养老服务组织孵化基地,推动各类养老服务组织、中介组织和评估组织发展,积极培育具有示范带动作用、服务效果好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12.健全养老服务金融产品。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支持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养老保险等,降低养老机构经营风险,提升个人养老能力。积极争取通过补贴保险费等政策,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自愿参加责任保险,有效化解运营风险。鼓励和支持政府主导,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失能老年人统一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等综合保险,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全面的养老服务保障。

  (三)加快推进医养结合。

  13.积极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规模在5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内部要设置护理院,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规模在150张至500张床位的养老机构,内部要设置医务室或者护理站,有条件的可以设置护理院;规模在150张床位以下的养老机构,内部要设置巡诊室,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至少配备1名卫生保健员,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医务室或者护理站。各级各部门要对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提供便捷服务,符合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14.支持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融合发展。鼓励部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转型、增设等方式,建设护理院、康复医院,支持有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举办康复型、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或中医康复医院。鼓励通过近距离规划、签订合作协议或将社区卫生机构设在养老机构内部等方式,统筹做好新建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规划衔接,形成互补、互助、互动、互融的发展格局。

  15.建立医养融合发展制度。建立医疗巡诊服务制度,养老机构要主动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巡诊服务协议,医疗机构要开通绿色通道,有针对性地为养老机构慢性病人、残障老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巡诊服务,确保老年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建立健康管理机制,推进全科医生团队家庭签约式服务,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网络覆盖所有养老机构。

  (四)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16.培育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鼓励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积极培育专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整合利用社会服务资源,支持其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打造品牌,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吸引境内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运营养老机构。外商投资的养老机构和国内养老机构享受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积极为外商投资养老机构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和服务,引进国际先进的养老服务管理经验、技术和人才。

  17.开发老年用品。加强养老产业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应用,加强技术集成和服务模式创新。加快研发适合老年人的助行器具、视听辅助、起居辅助、营养保健、服装饰品、康复护理器械等用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老年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老年教育、健康养生、精神慰藉、异地养老等服务。支持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建设。加强老年产品用品市场监管,健全标准规范,依法打击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8.培育养老产业集群。支持养老服务中小企业加快发展、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培育养老知名品牌,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的养老产业集群。充分利用资源优势,规划建设休闲养生、特色医疗、文化教育养老基地。推动养老服务企业集聚发展,打造集老年产品研发、检测、生产、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展览展销等一体化的养老服务产业园区。

  三、政策措施

  19.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县两级要设立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支持慈善资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领域,推动政府资金与社会资本的深度融合,促进建立多元有效的投融资体制,共同支持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对新增养老床位20张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养老机构,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市级对每张新增床位给予4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养老机构,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市级对每张新增床位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

  ——对内部设置护理院或者康复医院的养老机构,市、县两级分别给予6万元的开办补助;对内部设置医务室或者护理站的养老机构,市、县两级分别给予1.5万元的开办补助。

  ——对已运营、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的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老年人数量,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县级分别给予每人每年300元、600元、900元的运营补助。

  ——对建筑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在省级给予建设和开办补助的基础上,市、县两级每年分别给予1万元的运营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幸福院,在省级给予建设和开办补助的基础上,市、县两级每年分别给予5000元的运营补助。

  ——对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专业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专业的技工院校,完成招生计划要求、连续独立招生和开展正常教学的,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市级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市民政部门组织开展中级养老护理员和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培训,市级按每人2000元补助。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初级养老护理员和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培训,县级按每人1500元补助。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市级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对投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的标准保费,市、县两级分别负担40%,养老服务机构负担20%。

  上述市级补助范围均不包含省财政直管县。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建设项目不在补助范围。资金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另行规定。

  20.保障养老设施建设用地。各级政府要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鼓励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用地的,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建设用地。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

  21.完善投融资政策。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和抵押担保方式,强化同业合作,统筹各类金融资源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政府出资建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优先为养老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养老服务社区。鼓励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探索以“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养老服务企业利用上市、场外市场挂牌、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增强自身“造血”功能。支持慈善公益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业,鼓励冠名捐建养老机构,引导捐资设立养老服务类非公募基金会。

  22.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通过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符合条件的基金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大配套费,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缴有线(数字)电视一次性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用热、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达标排放污染物并经环保部门核准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按规定享受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家庭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等税费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服务业机构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组织领导

  23.健全工作机制。各级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养老服务业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推动发展。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统筹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措施。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合力。

  24.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建立养老服务业发展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反映养老服务业发展状况。对各类养老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健全养老服务行业准入、退出、监管机制。培育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基层老年协会、养老服务企业商会等社会组织,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服务中介、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

  25.营造良好环境。大力弘扬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广泛宣传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扶持政策和先进典型事迹,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要根据意见要求,抓紧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对照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根据威政发〔2019〕10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该文件属于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已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0日